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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等通知

2025-06-23 来源:教育在线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各主考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有关要求,我院组织各主考学校对现行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中的54个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下发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3年)〉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5号)。由于本次专业考试计划修订面广、幅度大,为切实保障考生利益,我院对修订前、后各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进行了梳理、比较,在充分征求主考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并对《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周知广大考生。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业考试计划开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和归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代码和名称等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74号)中所列专业计划(简称原计划)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3年)〉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5号)中所列专业考试计划(简称新计划)中符合规定要求的课程,考生可在毕业申请时进行顶替,顶替规则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一)》(附件1)。其他与新计划课程代码、名称不同的不能按规定顶替的课程,可以在新计划选考课中使用一次。

第三条 原已合格的公共政治课,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浙教试院〔2007〕26号)顶替规定执行,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二)》(附件2)。

第四条 符合规定要求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可以顶替专业考试计划中相应课程,顶替规则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三)》(附件3)。以非学历证书或成绩顶替的课程成绩记为“合格”。

第五条 通过免考终审确认的课程不能再用于其他课程的顶替。

第六条 尚未制定新计划的8个专科专业,课程顶替规则另行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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