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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广东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备考资料

2026-04-20 来源:教育在线

为了帮助广大广东自考考生更好地备考,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国际经济法概论的复习资料,仅供参考。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综合且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 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始于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干预经济,以及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促使了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944年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了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

-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常见于发展中国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长期主权,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也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 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法人: 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包括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包括一般许可制(英、美)和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

跨国公司: 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上,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家: 作为合同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作为主权者身份,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单独关税区: 在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是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特征包括主要参加者是国家、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具备基本的法律能力: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是指: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年12月成立,职能包括制定规章和金融职能。

- 世界银行集团: 1945年12月成立,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组成。

- 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主要机构有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

- 合同内容复杂;

-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为有形动产;

- 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希望这些资料对大家备考2026年的自考有所帮助(最终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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