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学前教育条例首次加入"幼儿园喂药"条款
近日,安徽省表决通过《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首次加入了关于“幼儿园喂药”的相关立法条款,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近日各地发生的幼儿园擅自组织幼儿群体性服药的行为,条例新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规定。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于学前教育和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包括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需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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