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3-08-26 大 中 小
33.【答案】D。中公解析: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因此,丙的担保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应选D项。
34.【答案】C。中公解析:法人和合伙等组织不享有隐私权,A项错误,C项正确。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并列关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B错。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中的隐私性内容。D错。
35.【答案】C。中公解析: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简答题
36.【参考答案】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37.【参考答案】(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即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38.【参考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须具备下述四个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成立不当得利。一方获得利益,通常表现为一方财产利益的增加,有时也可表现为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有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现存财产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却未增加。
(3)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方的损失是因另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另一方受损的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实质性要件,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根据。
三、论述题
39.【参考答案】监护与代理的差别如下:
(1)性质不同,监护是一项法律制度,而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产生前提不同,监护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而代理一般基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3)监护中被监护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委托人不存在该问题。
(4)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有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
(5)监护人的身份由法律规定,按顺序取得监护资格,而代理不存在此情形。
(6)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仅仅是其职权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享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财产的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权,一般代理人只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为。
(7)责任大小不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属于被代理人,而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40.【参考答案】(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41.【参考答案】(1)法院不会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钱某和李某约定借款两个月后还款,但到时未还,所以钱某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钱某自己知道,但碍于情面未向李某追要。根据法律规定,3年后钱某再追要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会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
(2)钱某要求李某之子还款1万元,法院不会支持。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只有7000元,所以钱某只能得到7000元。李某之子不负有偿还其余3000元的义务,故法院不会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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