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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0-08-28 15:15:00
广西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5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包括国家课程教材、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教材规划,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地方课程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地方课程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使用国家统一组织编写、审核通过的版本。
  第五条  中小学教材实行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教材规划,用好国家课程教材。指导监督市、县(区、市)和学校做好课程教材管理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用好国家、地方课程教材。指导学校做好课程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校本课程教材的审核、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和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国家、地方课程教材。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依据自治区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立足本地区人才培养需要和民族区域特色,充分利用好本地区特有经济社会文化资源进行编写修订。市、县(市、区)原则上不组织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确需编写的应征得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送审。市、县(市、区)不得编写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地方课程教材。
  校本课程教材依据本校校本课程开设方案,立足人才培养需要和学校特色教学资源进行编写修订,应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须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编写单位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撑。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任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的编写。
  第十三条  校本课程教材编写单位、编写人员的基本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教材编写大纲编制、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
  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六条  地方、校本课程教材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需要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地方、校本课程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相应机构进行审核。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由广西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还须按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本地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校本课程教材。
  教材出版单位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教材审查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查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一)(二)(三),第十四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严格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学校校本课程教材建设实际部署校本教材送审工作。教材送审工作原则上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
  地方课程教材(含新编教材和根据课程标准变化修订的教材)启用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始使用的教材须于当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送审申请。学校校本课程教材应在计划启用前6个月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送审申请。
  对编写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审核要求情形的地方、校本课程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教材规划、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地方教育教学实际,对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实行盲审制度,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与教材内容有机融合,避免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校本课程教材审核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和复审均按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要求由负责组织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督促编写单位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组织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经广西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市、县(市、区)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列入当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经同意组织编写的校本课程教材通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在本校范围内使用。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五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且必须由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出版、发行。须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材出版应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编校质量。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七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中小学教材,单一版本教材在全区使用量不作统一规定。
  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治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具体选用工作,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及学科专家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选用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客观公正,作风严谨。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专家及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选用工作完成后将教材选用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征求辖区内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后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自治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教材。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五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落实,并根据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自治区其他部门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区内部分市、县(市、区)使用的,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区使用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市、县(市、区)组织开发的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区域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须征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力度。鼓励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七条  承担自治区组织编写修订地方课程教材的,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广西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九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市、县(市、区)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数字教材、教参参照本细则管理。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其他现行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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