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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11-28 17:02:00
贵州省教育厅
  黔教督〔2019〕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促进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
  (一)新设立审批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要在设立审批阶段落实分类管理改革,从源头上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精准分类。
  (二)现有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举办者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对于继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指导其依法修改章程,明确公益性目的和非营利属性;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指导其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三)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在推进分类登记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举办者“自主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办学者相关权利,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各县(市、区、特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细化办事流程,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二、积极稳妥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一)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并向价格主管部门登记。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或以保留学位等为名进行高收费、乱收费。
  (二)抑制过高收费。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还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教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三)加强收费管理。县级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等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对收费过高的幼儿园,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示制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有序调标,不按规定进行退费、使用票据等行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收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获取过高盈利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积极稳妥治理无证幼儿园
  各县(市、区、特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无证幼儿园摸底排查工作,逐一摸清无证幼儿园的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条件、师资配备、幼儿数量等信息。2019年12月月底前,各县(市、区、特区)要对辖区内无证办园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全面排查,建立无证幼儿园台账资料,做到数据真实、信息可靠。
  (二)分类治理。要制定分类治理办法,“一园一策”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治理工作。
  1.对于符合《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2.对于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达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3.对于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拒不整改的,由县(市、区、特区)政府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三)严格标准。各地要严格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坚决防止为完成治理任务任意降低设置标准,坚决防止审批不具备办园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
  (四)确保稳定。各地要按照“一园一策一案”的工作要求,依法、有序、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清理退出工作,确保每一名分流幼儿都有学上,不能让分流幼儿因此失学、辍学,更不能因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园产生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建立完善补助标准。2019年年底前,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
  (二)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好民办幼儿园管理各项职责。要于近期开展一次民办学前教育情况专项调研和无证幼儿园的集中摸底,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含附件1和附件3),于2019年12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自2020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治理无证幼儿园工作开展情况(含附件2)报省教育厅。
  各地在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改革和无证园治理工作中,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形势研判、风险评估等工作,要按照当地学前教育工作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秩序稳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附件1:无证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信息表.xls
  附件2:无证民办幼儿园治理工作台账.xls
  附件3: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调查表.xlsx
  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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