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由省教育厅主管,是贵州省“双高校”建设单位、省护理学会理事长单位。
学院年招生规模3000人,现有教职工650余名,省内外实习基地近200家,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为学院附属医院;现有护理、养老托育、药学、眼视光技术4个专业群,其中护理、养老托育专业群为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开设专业17个,分别是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中药学、健康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视觉训练与康复、体育保健与康复、口腔卫生保健、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医养照护服务,其中护理专业还拓展有口腔、老年、重症、眼科、中医、院感、儿童、安宁疗护、血液透析共9个方向。师资力量雄厚,拥有教育部名师培养对象、省级教学名师工作室以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6个,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苏雅香为学院客座教授;教师近年获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等省部级荣誉。学生培养成效突出,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赛事中屡获佳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全社会的全程监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各项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院全称: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Guizhou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性质:公办
学院代码:415201461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 制:三年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定县盘江镇(金海校区)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统筹安排各项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招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纪检部门对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6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择优录取。
第十条 各批次省控线由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统一划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遵循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若在录取中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将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并与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实施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和以下专业要求、建议执行。根据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岗位要求,色盲、色弱考生不得报考,建议有聋哑、肢体残疾、传染病、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纹身等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助产专业男生慎报。
第十四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认定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章 报到与入学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高中毕业证(或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高中同等学力证明),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入学及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措施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在校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可按政策到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资助及奖学金,就读期间参军的学生享受学费补助。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1.学院官网:https://www.gznvc.com/
2.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w.gznvc.com/
3.学院微信公众号: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4.学院招生就业处微信公众号: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5.学院团委微信公众号:贵州护理职院团委
6.学院团委抖音号: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7.招生咨询电话:0854-5415555
8.招生咨询QQ群:568218909
第二十二条 章程自贵州省招考院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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