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案例解析:关注患者权益保护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政法英杰 2010-02-02 大 中 小
关注患者权益保护明确赔偿标准
有望解决二元鉴定矛盾
备受关注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虽已一审落槌,但其引发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和生命健康权保护的热议,却始终未曾平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整整一章的规定,又将这种关注提升到了更高层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1月25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将对医疗纠纷审理中的二元化鉴定体制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并有可能直接影响到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废”。
延续医院责任认定标准
在李丽云案中,被指错误诊疗导致李丽云死亡的北京朝阳医院经法院认定,其医疗行为与李丽云之死无明确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陈晓东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朝阳医院对李丽云的诊疗确实存在一定不足,但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这一结论最终成为了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陈晓东说,以往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医院责任的认定要满足3个要件,即医院有过错、存在损害后果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明确了过错和损害后果两项要件,而因果关系其实也已经暗含其中,因此与过去的规定并没有本质区别。
至于李丽云案件中涉及到的肖志军拒绝签字的关键情节,陈晓东解释说,无论是此前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都必须要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即使是因为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也只有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特殊的批准程序立即实施医疗措施。而肖志军明确拒绝手术的表示显然不符合这一特殊程序的要求,因此面对生命垂危的李丽云和明确拒绝手术的肖志军,医院也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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