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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抢劫罪”讲解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0-08-16    

  越临近司法考试,司考生越来越注重对司法考试考点把握,这是大多司考生都会有的感觉。那么对于刑法部分来说,在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司考生应该重点复习哪些考点呢?抢劫罪作为刑法部分的重难点,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为了帮助司考生复习,将抢劫罪的重点对司考生进行讲解。

  一、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认为抢劫罪侵犯了两个客体:第一,人身权。第二,财产权。但是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即抢劫罪有两个既遂标准。这两个权利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既遂。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理应理解为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财产作为既遂标准。

  二、抢劫罪的构成

  1、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第一,获得方式包括犯罪人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第二,获得对象包括不法利益,如逼被害人写下借据,也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第三,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间接获益不包含在内,如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的,是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2、强制行为

  (1)对人直接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例如,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破坏财物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抗拒。但如果被害人虽然被锁在屋内,但是睡着进而,行为人不能构成抢劫,只能构成盗窃。

  (3)胁迫:无形强制力。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暴力的意思。

  (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即与暴力、与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

  3、行为结构说的整体理解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手段。

  4、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暴力和胁迫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此处的“被害人”是一般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的时候,采取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也成立抢劫罪。

  三、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

  1、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第二,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毁灭罪证需要注意,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当然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是转化犯。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是迷倒麻翻,就不可以转化。第三,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想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如误以为同伙是追踪之人而施暴,也转化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2)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何时将具有杀伤力的普通物品认定为凶器,是一个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如眼镜腿可以用来行凶,但是戴着眼镜抢夺,并不是抢劫罪。

  (3)当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在抗拒抓捕时又使用凶器造成他人伤害的,只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不再适用《刑法》第269条。

  (4)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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