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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多措并举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平稳健康发展
2020-08-28 19:52:00
山东省教育厅

  为支持民办幼儿园在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泰安市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打出帮扶组合拳,全力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学前教育的影响。

  一是提前拨付上半年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5月31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将 2020 年上半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含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付到位,用于支付疫情期间幼儿园人员工资等支出周转。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以从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幼儿园平稳运转。

  二是鼓励支持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民办幼儿园,减免或减半收取 1—3 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民办幼儿园,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可在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额度内,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实施的房租补助。具体房租补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落实情况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是社会保险减免扶持。根据国家、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享受 2 月至 4 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可享受2月至6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缓缴、延缴手续。

  四是提供贷款贴息及融资担保支持。对民办幼儿园于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为稳定教师队伍及必要经营支出(包括房租)开展的银行贷款业务,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贴息资金)。申请贷款贴息幼儿园报送的证明材料,需经教育部门审核,确保用于上述相关支出项目。为上述民办幼儿园贷款担保的市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产生的担保费,提供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鼓励驻泰银行降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至少 10%。

  五是提供过桥还款和基金支持。依托市财政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池,对民办幼儿园2019年以来开展教学业务发生的贷款,2020 年还款期内资金周转困难的民办幼儿园还贷、续贷给予应急周转基金支持,享受疫情政策期优惠费率。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民办幼儿园纾困和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帮助短期流动性出现困难的民办幼儿园渡过阶段性困难时期,对疫情期间开展的网络教育、教职员工培训、办园设施设备提升等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六是贷款付息延期安排。对民办幼儿园2020年1月25日以来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驻泰银行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幼儿园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七是统筹做好防疫物资供应工作。将民办幼儿园纳入中小学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尤其要畅通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渠道。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教育部门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购置疫情防控物资、设施设备时,应适当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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