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地区,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
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六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1)。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令限期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2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七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八条的(一)、(二)、(三)、(四)、(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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