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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2024-01-05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导语】中国教育在线自学考试频道了解到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已公布,具体如下: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各主考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有关要求,我院组织各主考学校对现行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中的54个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下发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3年)〉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5号)。由于本次专业考试计划修订面广、幅度大,为切实保障考生利益,我院对修订前、后各专业考试计划的课程进行了梳理、比较,在充分征求主考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并对《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周知广大考生。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12月28日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业考试计划开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和归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代码和名称等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74号)中所列专业计划(简称原计划)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3年)〉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5号)中所列专业考试计划(简称新计划)中符合规定要求的课程,考生可在毕业申请时进行顶替,顶替规则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一)》(附件1)。其他与新计划课程代码、名称不同的不能按规定顶替的课程,可以在新计划选考课中使用一次。

第三条  原已合格的公共政治课,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浙教试院〔2007〕26号)顶替规定执行,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二)》(附件2)。

第四条  符合规定要求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可以顶替专业考试计划中相应课程,顶替规则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三)》(附件3)。以非学历证书或成绩顶替的课程成绩记为“合格”。

第五条  通过免考终审确认的课程不能再用于其他课程的顶替。

第六条  尚未制定新计划的8个专科专业,课程顶替规则另行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实施。

附件: 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一)

2.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二)

3.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三)

附件1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一)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附件2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二)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附件3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三)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专业考试计划开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第三条  “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和各类专业一般均设置的公共课程(详见附件)。“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是指与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专业核心课或推荐选考课课程名称相同、课程类型相同、学分相当的课程。“课程类型相同”是指课程同为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学分相当”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获得的学分或所学学时折算的学分(自学考试各课程学分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课程规定的学分要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或名称和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

第五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六条  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例如汉语言文学专业可免考“大学语文”,数学专业可免考“高等数学(经管类)”,物理专业可免考“物理(工)、物理(工)(实)”,英语专业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专)”或“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等。

第七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申请毕业时,符合要求的课程可以直接或按顶替规定使用,无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 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第八条  申请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专)”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语言类课程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须具有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语言类课程合格成绩。

第九条  已办理免考手续并获终审确认的课程,如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自动失效。

第十条  自学考试考生(简称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计课程门数;含理论和实践的课程,实践部分不计课程门数)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十一条  自考生的课程免考按先网上申请登记、后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请登记:自考生一般在每年5月中旬、11月下旬系统开放期间实名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最多跑一次-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确认网上申报登记”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zk.zjzs.net)“我的申请-免考申请”链接〕选择“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进行办理。自考生应对网上登记信息和后续现场提交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提交材料与初审:现场提交材料按当地所属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已完成课程免考申请登记的自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网上申请登记后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002年及以后毕业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3.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证明)或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学历证明

2002年以前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还须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课程成绩表

由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并盖章的成绩证明原件。成绩证明应注明学期、原所学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等信息。

6.部分使用证书课程顶替自学考试专业课程的,如物流管理等专业,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可在免考申请登记时间内、初审前,登录政务服务系统下载查看自考生免考申请登记的课程情况,如发现有原所学或申请免考的课程登记错误,要及时联系自考生进行修改。各地教育考试机构须对自考生提交的免考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传政务服务系统。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整理后,于上报毕业审核材料时统一送省教育考试院。

(三)省教育考试院终审确认:省教育考试院对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上报的免考材料进行终审后,将终审确认结果上传政务服务系统,并统一将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导入自考生课程成绩总库。申请课程免考的自考生可在每年6月20日、次年1月10日以后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zk.zjzs.net)进行查询。各地上报的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试院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申请课程免考的自考生如提供伪造、涂改和虚假证明等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附件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一览表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我省开设课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在另一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第三条  省际转考分为由我省转出考籍及由外省转入考籍两类。考籍的转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负责并实施,采用电子转递考籍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  省际转考以考生考籍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合格课程信息(含考试笔迹信息)、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省际转考要求

(一)我省转出

1.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可以转出,用于顶替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课程的非学历证书或证书课程,自考生可持相应证书或课程证书直接至外省使用,无需办理转出手续。

2.专业考试计划中理论部分与实践部分合一且只有1个课程代码的课程,其实践部分的成绩不得单独转出。

3.免考或被顶替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不得转出。

4.已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考生处于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6.考生办理转入我省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二)转入我省

1.由外省转入我省时,须在我省取得考籍并取得1门或1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

2.考生的转入课程与我省该课程的课程代码与课程名称不一致、或我省从未开设的,我省原则上不予转入并将转考考籍退回转出省。

3.转入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或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办理专科或本科毕业申请手续。

第六条  省际转考办理程序

(一)我省转出

1.考生在每年2月21—28(29)日或8月21—31日期间内实名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可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最多跑一次-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确认申请”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zk.zjzs.net)“我的申请-转考申请”链接〕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办理。

2.省教育考试院在每年3月1日、9月1日后提取、审核考生转考申请信息数据,将符合转考条件考生的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

3.转入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登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下载由我省转入该省考生的考籍信息。

4.视转入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考生自主确定是否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转考(转出)登记表及介绍信(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预留的邮箱中下载打印)。

二、外省转入

(一)考生在转出省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二)转出省审核考生转考申请,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考生转考信息导入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

(三)省教育考试院于每年3月11日、9月11日后接收、审核外省转入考生转考信息,并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转考管理平台反馈转出省。

(四)省教育考试院将符合转考条件的课程成绩导入考生课程成绩总库,并在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公布。考生也可自行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zk.zjzs.net)查询。

第七条  考生应事先了解省际转考的条件及转入、转出省关于转考的相关规定与工作程序。转考申请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执行,此前转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样张)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样张)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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