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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http://guangdong.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广东站  作者:  2020-06-21  字体: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编:510725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根据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照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一)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二)在广东省,报考本校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高考改革省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江苏省的录取学业水平测试要求:选测科目成绩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同分情况下,参考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排序,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校计算机科学技术(国际班)、金融学(国际班)专业为中澳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国际班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需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项目中的专业英语考试,方可取得相关证书上船工作,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我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对录用毕业生的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8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我校2017届毕业生时旭天担任天安门国旗护卫队员)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类专业 本科:5190元/生·学年

  文科类专业 本科:4590元/生·学年

  外语类专业 本科:51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本科:10000元/生·学年

  国际班(中澳联合培养)专业 30000元/生·学年

  备注:含在我校学习期间每学年正常缴纳的学费及联合培养模块课程费用,在国外学习阶段需额外向合作学校缴纳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招生简章相关内容。

  住宿费标准: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在当地投档线30分、40分、50分,且总分排名为:外省考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前两名,广东省考生在所录取专业的前两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7000元。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3、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2000、1000、400元/人·学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1%左右。

  4、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竞赛奖、半军事管理学生标兵奖、志愿者服务十佳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对外交流奖学金(用于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金额为10000元/人·学年)。

  5、招商轮船奖学金: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每年捐赠20万元,奖励85名品学皆优航海类专业学生,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000、5000、3000、1000元/人·学年。

  6、航海类专业学生一次性通过考证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不限名额。

  7、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比例为1/400。

  8、其他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其他一些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具体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应贷尽贷不限名额。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2081599

  传 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 zsb@gzmtu.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b.gzmtu.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32083021

  传 真:020-32083021

  电子邮箱:gzhzjijian@163.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20年4月1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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