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笔记一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6-07-25 大 中 小
宪 法
概 述
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年均分值约为11分,低于合同法等七大部门法典,与公司法、仲裁法相当。其题型历来只限于选择题,从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法典整体结构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逐年加强,主要考点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还涉及到有关宪法基本原理和宪政基础法理知识,这不是法典本身所能包容的,考生可参考有关教材的论述来掌握。若从具体宪法制度考察,以下几个部分为司法考试所偏爱:
1.宪法的最高效力,有关外国宪法的基础理论;
2.行政区划;
3.特别行政区制度;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国家机构;
6.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
其中,以第4、5项最为重要。
从历届试题考查的知识点来看,对考生掌握法条的精确度要求极高,尤其是第三章“国家机构”选择题部分干扰项的迷惑性极强。为此,考生在复习相关法条时应力求精益求精,努力提高辨识干扰信息的能力。我们在下面每个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栏目中已经注意到了宪法条文的考试特征,相信会对读者领会、识记重点法条起到良好的导引作用。
第一章 总 纲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序言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以上4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4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法考试的重点。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基本经济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
(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
(2)国有经济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
(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不要混淆】
1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
2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它们各为6个字,但是不同的6个字: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 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不要混淆】
司法考试考查以上诸条内容的角度往往是让考生判断某一项内容是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内容,还是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因而,这里的难点即在于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62条第(13)项,第112条。
【意思分解】
1第30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应注意: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3)《宪法》第112条所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范围应与本条联系记忆。
2《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在心。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意思分解】
重点注意:受庇护权保护的对象。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56条;《国籍法》第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本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司法考试绝对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注意的是,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
③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
其内容为:
A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
C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
D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
④通信自由(第40条)。
(5)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
②劳动权(第42条);
③休息权(第43条);
应注意,本权利的主体非全体公民,即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
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文化教育权利
①受教育权(第46条);
②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
②控告、检举权;
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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