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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讲义(第二讲)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杨帆  2012-05-08    

  第一节  立   法

  一.立法的定义

  1.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2.立法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3.立法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4.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

  (二)立法权的分类

  定 义 举 例
国家立法权 由[u]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u],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立法权 由地方有权的[u]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u],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行政立法权 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
授权立法权 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权力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中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是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三.立法原则(略)

  四.我国立法程序

  (一)提出法律议案:

  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审议法律议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律

  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一)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练习】根据以上规律,请补全下列法条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的法律,有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          )(         )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        )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        )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       )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

  1.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3.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会备案。

  4.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

  5.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6.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练习】根据以上规律,请补全下列法条的规定

  (               )、(               )、(               )、(               )、应当在公布后的(        )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       )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                 )和(         )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                         )报(               )和(           ) 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                  )报(             )和(            )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          )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              )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              )和(            )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             ) 备案。

  七.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

  (一)提出的主体

  1.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委(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类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上述5个主体以外的主体提出的被成为审查建议,对于审查建议先由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审查的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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