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二讲)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杨帆 2012-05-08 大 中 小
第二讲 中国近代法制史
【本讲知识结构图】
【本讲重点难点提示】
1.“预备立宪”中掌握:两个宪法性文件、两个咨询性机关;
2.“变法修律”中掌握:两部刑法;一部民律草案;
3.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及近代司法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4.中华民国的宪法主要宪法的内容。
一 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中华法系解体。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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