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第六讲)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杨帆 2012-05-08 大 中 小
第六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本讲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点难点提示】
1.公民、国籍的概念,及国籍法的相关规定;
2.讲义中所提到的宪法重点法条及其关键词,
第一节 基本权利
一.平 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无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二.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3.出版自由
(1)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2)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4.结社自由
1998年10月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 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休息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文化权利和自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归侨和侨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