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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第一讲)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杨帆  2012-05-08    

  第一讲   中国古代法制史 

  【本讲知识机构图】

 

  【本讲重点难点提示】

  1.重要朝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如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明代的“明刑弼教”思想;

  2.重要朝代的重要罪名和刑法制度,如秦代的“公室告”制度、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等,每个朝代的重要制度在讲义中都有特别提示;

  3.西周和宋代的契约、婚姻、继承方面的制度。

  4.每个朝代具体的司法机关和具体的诉讼制度,特别是三法司的流变。

  一  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德”:敬天,敬祖,保民。

  (3)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

  ①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②同姓不婚:③父母之命(“淫奔)

  (2) “六礼”: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四)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           讼          听讼

  刑事案件           狱          断狱

  (2)“五听”。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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