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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民法学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真题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1-28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1-93题)

  91.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答案】D

  【考点】定金、违约金

  【解析】选项A、C错误。《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总价款是100万,100×20%=20万,即乙公司支付的30万定金中只有20万部分是有效的,甲公司违约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40万,不能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60万。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92.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答案】AC

  【考点】违约金、继续履行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可知,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冲突,两种责任方式可同时并用,当然非违约方也有权利选择适用。

  93.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答案】BC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因甲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丙只能向乙主张,然后再由乙向甲进行追偿,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主观题

  四、(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 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 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蒜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 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 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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