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刑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真题解析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1-28 大 中 小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一)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1-94题)
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A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抢劫罪
「解析」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甲乙二人在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之前行为是使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
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解析」本题中,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是明知且持放任的态度。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考点」犯罪中止、共犯
「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
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考点」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甲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可知,甲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和故意伤害罪。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 ||||||||||||||||||||||||||||||||||||||||||||||||||||||
|
||||||||||||||||||||||||||||||||||||||||||||||||||||||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 ||||||||||||||||||||||||||||||||||||||||||||||||||||||
司考简介 | 考试内容 | 报名条件 | 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
报名程序 | 授予资格 | 答案异议 | 成绩查询 | 合格分数线 | ||||||||||||||||||||||||||||||||||||||||||||||||||
港澳台报名事宜 | 考试大纲 | 历年真题 | 案例分析 | 经验交流 | ||||||||||||||||||||||||||||||||||||||||||||||||||
法理学 | 宪法 | 法制史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民法 | 商法 | 卷四综合 | 司考问答 | 复习指导 |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