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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刑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2010-06-03    

  十九、罪数

  一罪  一行为一罪  单纯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数行为一罪  法定的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一般无须并罚,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新罪,须并罚

  异种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十、常考的罪数问题

  1.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2.为诈骗保险金而杀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只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又杀害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4.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只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又杀害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5.在抢劫、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构成抢劫或强奸一罪,但抢劫或强奸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8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

  9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只定拐卖妇女罪

  10.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死亡的,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 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1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法律规定强奸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

  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4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5.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16. 受贿而构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

  17.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8. 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

  19. 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3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1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20年终身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监狱,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

  是否关押否是,每月可回家1到2天是是

  待遇同工同酬酌量发给报酬无偿劳动无偿劳动

  执行前羁押的折抵1日折抵2日1日折抵1日1日折抵1日不折抵

  对构成累犯有无影响无无有有

  能否适用缓刑否能3个月以下能否

  能否适用假释否否能能

  能否适用减刑能能能能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原刑期二分之一原刑期二分之一原刑期二分之一十年

  2.死刑:(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附加刑

  (1)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二十二、累犯

  1.一般累犯: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前后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2.特别累犯:前后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3.法律后果: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二十三、自首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该其他罪行应是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的事实不同种的事实。

  3.对于自动投案的理解: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对如实供述的理解: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十四、缓刑

  1.普通缓刑 (1)原判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致危害社会

  (3)不得是累犯

  2.战时缓刑:(1)战时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没有现实危险

  3.缓刑的要求:(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战时缓刑:确有立功表现时,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5.失败的缓刑:(1)又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违反规定

  二十五、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死刑、无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对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2.判决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判决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4.有漏有新:先漏后新

  二十六、减刑

  1.条件:(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2.减刑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十七、假释

  1.条件:(1)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

  (2)不致危害社会

  (3)无期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期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

  (4)不得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法律后果: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3.假释的要求:(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失败的假释:

  (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3)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5.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注1】

  不得假释的情形①累犯 ②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无过当防卫的情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注1】注意这八种情形中不包括绑架,尽管绑架也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而且属于不得假释和无过当防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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