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另类解析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大纲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三校名师 尚雨山  2010-07-14    

  每年司法考试都有大批的“专家”为考生们分析考试大纲新变化,大纲的难点、重点,对考生的影响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其实,这活多少有点像股评师,尽量要说出新意,创造眼球经济,但往往落不下个好名声。不过,这是一个“民主”的时代,说什么根本无所谓。不信,你打开电视机,一排专家坐在那里各说各话,换台,又一排专家坐在那里各说各话。笔者对这篇“命题作文”也打算自说自话了。无所谓啦,且凑合着看吧,反正你逃不出这个“民主”的时代。

  一、考试大纲和《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即传说中的三大本,以下简称考试辅导用书)撰写人的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

  细心的考生可能会发现:今天考试大纲的撰写人和考试辅导用书的撰写人发生了若干细微的变化,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在笔者看来,这至少意味着如下几点变化:

  第一,司法考试在刑法领域会变的更加温和,不会太激进。多年奋斗的司考第一线的“老油条们”想必一定了解:刑法相比较其他学科,有很多“诡异”的观点,刑法学中不仅有“集体智慧”的结晶,也带有若干“英雄领袖”的色彩。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在一般考生眼中当然包括所有的故意犯罪。但是,2009年的考试辅导用书中明确写道:“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87页)。有考据癖的考生当然可以发现,上述观点来自某知名教授的教科书第416页。但是,细心的考生可能已经发现,换了作者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开始“改弦更张”,将上述极富“想象力”的“限制解释”(且不论众多考生是否适应上述观点,我们必须承认:这个解释其实极富人文色彩,可以减少执行死刑,保护人权。)给删除了,换成了“执行死刑的实体条件是有故意犯罪”(《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80页。)类似的变化在今年的考试辅导用书中还有很多,全都向传统的、目前还比较主流的观点靠拢。这将意味着:在刑法方面,考试在学术观点上会变的更加温和,尽量照顾传统的学说和观点,力图避免以“个人英雄主义”取代“集体智慧的结晶”。那些苦练“葵花宝典”的考生要懂得“苦海无边,回头是岸”的道理,不要“一意孤行”。正如《凯撒大帝》中所言:“至于民众嘛,都按群众的方式行事,谁得势就向谁欢呼”。

  第二,有些在考试大纲上看似没有变的考点会由于撰稿人的变化实现“暗渡陈仓”。其实,充分发挥WORD的对比功能,得出去年考纲和今年考纲考点变化的做法是一种“极不靠谱”的方式。很多变化,是通过考试辅导用书具体内容的变化实现“暗渡陈仓”的。以犯罪故意这一考点为例:

  首先,虽然考试大纲对“犯罪故意”的考点上并无任何新增考点,但是相较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P30)对间接故意的认定增加了一种情况(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为了帮助考生理解,大纲撰写者还“不厌其烦”的举了一个案例:“甲因违法犯罪被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甲掏出匕首向乙刺去,致使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笔者认为,该案例实际上就是新增考点,它极有可能“原封不动”作为真题出现在考场上(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这种例子可以找一大箩筐)。

  其次,相较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好像“不经意”(其实根本不是“不经意”,只是读者“不小心”)地多说了这么一句常识:“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为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属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这段不经意的话实际上也是一个新增考点(至少可以说明撰写者很在乎这样一个事实:结果一定发生,没有放任,没有间接故意,只能构成直接故意)。它会“改头换面”,以案例的方式出现在司法考试中,如:甲乙丙是擦高楼玻璃的工友。甲在楼顶看护绳索,乙丙在同一条绳索上施工。甲欲杀死乙,却不愿看到丙死亡,不过最终仍解开绳索,乙丙摔死。甲对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如果你仔细“玩味”过那段“不经意”的“废话”,你就会得出直接故意的结论。但是,如果你一不小心这样想:“甲不希望丙死啊,甲为了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你极有可能得出“甲对乙的死亡持直接故意,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错误结论。

  这样的变化还有很多,篇幅原因,实在无法一一陈述。提示考生注意的是:不要“肤浅”的以为:“考试大纲上的考点没变,考试内容就没变。”这种想法“很傻、很天真”。

 

编辑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试卷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卷一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二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三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卷四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试题 答案
更多试题及答案请单击查看>> 司法频道>>
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
司考简介 考试内容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名程序 授予资格 答案异议 成绩查询 合格分数线
港澳台报名事宜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 经验交流
法理学 宪法 法制史 经济法 刑法 行政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卷四综合 司考问答 复习指导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