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袁家德 2010-06-21 大 中 小
刑事诉讼法基础班授课提纲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重在理解)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效率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2、刑事诉讼职能
3、刑事诉讼结构
4、刑事诉讼阶段
5、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无权力机关、执政党?)
2、依法行使
三、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在事后提出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四、审判公开原则(记住应当不公开的4种例外情形)
1、国家秘密案件(区分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未成年人案件(14-16周岁 一律不公开;16-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
4、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案件(高法解第121条)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聋哑人等)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含义:法院的是唯一的定罪权主体,且法院要依法行使。
2、表现:a定罪权统一于法院,废除免于起诉
b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c证据不足不起诉
d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重点)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2、法定不予追究的具体情形(六种)
几种特殊情形:
a.在审判阶段,发现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种情形.
b.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
九、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十、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渊源: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广义上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司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广义)、承认并执行外国的生效判决(暂时没有)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是否包括公安司法机关里的工作人员?)
(二)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当事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中),具有主要权利有: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86条;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
申诉权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意: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但是诉讼代表人和强制性措施不同)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准当事人;申请回避,独立的上诉权,但是人身属性方面不可替代)
2、诉讼代理人
a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近亲属的范围)
b 能够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单位?)
特点:具有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5、翻译人员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a贪污贿赂犯罪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诉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五种。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注意: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数罪就高不就低.
(二) 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指定管辖
1、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
2、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涉及军事秘密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制度。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使领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逃脱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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