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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债权法名师讲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张洋  2010-06-04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债  权

  第一部分债权概述

  一、与债有关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在债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2.债的关系与好意实惠关系

  (1)好意实惠的概念: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种惠及他人的行为,亦称为情谊行为。

  (2)好意实惠的效力:①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合同之债。因为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②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相关真题』

  (2005.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2.债权在性质上是请求权。

  3.债权是相对权。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4.债权具有平等性。此与物权的优先性相对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5.债权具有相容性。此与物权的排他性相对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允许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此数个债权之间能够互容而非相互排斥。

  (三)债的构成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

  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

  二、债的类型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原因不同

  1.概念

  (1)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2.区分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1.概念

  (1)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2)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2.区分意义

  (1)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种类之债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较特定之债为低。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为特定的给付,方得构成债的履行;而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给付,其不同选择均可以构成债的履行。

  (2)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债务人能否免除给付义务不同。在特定之债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在种类之债中,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仍然存在,除非同种类物全部灭失,其义务才能免除。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人数是单一抑或多数

  1.概念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2.区分意义

  单一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因此对于多数人之债必须进行特别的规定。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中,依据多数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1.概念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2.区分意义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相关真题』

  (2008四川.54)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每吨价格为2500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1.概念

  (1)简单之债,亦称不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不有选择余地的债。

  (2)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2.区分意义

  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六)主债和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1.概念

  (1)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其他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2.区分意义

  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三、债的履行规则

  (一)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债务人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但是,债务人不构成违约。

  『相关真题』

  (2003.4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AD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二)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四)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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