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冲刺阶段重点问题点拨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09-06 大 中 小
司法考试宪法学每年考察分数在20分左右,而且有很多题目是直接对宪法法条的考察,难度相对较小。对于考生来说,宪法丢分是很不值的。司法考试宪法学冲刺阶段重点问题点拨,帮您梳理宪法重点难点问题,快速整合宪法知识点:
考点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我国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我国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修宪提案主体是全常或1/5以上代表联名(82宪法新增);通过人数是2/3以上多数;公布则由主席团(宪法惯例)。
考点2:宪法的分类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是否有法典。
刚性与柔性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钦定、民定和协定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为分类标准。钦定: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民定:《邦联条例》《美国宪法》;协定: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考点3.现行宪法的修改
1.1988宪法修正案:(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概括为:土地私营>
2.1993年宪法修正案:(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概括为:城市出现党>
3.1999年修正案:(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概括为:只等反私成功>
4.2004年修正案:(1)“三个代表”(2)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增设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9)将戒严改为对紧急状态;(10)增加主席“进行国事活动”(11)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2)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概括为:三乡非人才,急征保健歌,主席特文明>
考点4: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方针
3.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4. 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5.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协。职责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无实际职权。
考点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93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99修正案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原则上国家所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93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考点6: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该条规定在总纲中。
考点7:文化制度
1.魏玛宪法第一次全面规定文化制度。
2.早期宪法对于文化制度,主要从公民权利而非国家义务角度来保护。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道德教育:(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考点8:主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1.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权力受宪法和议会限制。如英国和日本。
2.总统制:国家设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选举产生;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如美国。
3.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如意大利
考点9: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各级人大代表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同时还需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
2.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
(1)县、乡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
(2)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3.秘密投票
1.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2.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委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投;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
考点10:选举委员会
1.主持直接选举;包括县级选委会和乡级选委会。
2.县、乡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均由县常委会任命。
3.选举委员会职责:(1)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名单的申诉并决定;(2)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3)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4)确定选举日期;(5)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注意:不能审查代表资格;更无权接受辞职或进行罢免>
4.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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