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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讲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张龙  2010-06-21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宪法学讲义

  /宪法学内容分值分布表

宪法基本理论 国家的基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构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立法法) 总分
02年 4 5 3 4 15
03年 1 6 2 3 1 14
04年 9 6 3 2 20
05年 6 6 2 7 2 30
06年 10 1 10 21
07年 9 4 2 4 2 21
08年 4 3 3 12 1 23
09年 2 5 3 10 3 23
平均值(近3年) 5 4 3 9 2 22

  /宪法学题型分值分布表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选择 总计
02年 4 7 4 15
03年 5 7 2 14
04年 8 8 4 20
05年 14 12 4 30
06年 7 12 2 21
07年 7 12 2 21
08年 7 12 4 23
09 7 12 4 23
平均值(近三年) 7(7道题) 12(6道题) 4(2道题) 22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宪法”一词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其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立宪法"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1893年)中使用"宪法"一词。

  2、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但是直到17、18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出现,宪法词义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二)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相同点:宪法与法律首先具有共同的基础(经济基础)与特点(广义法律的特征):

  (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2)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都具有制裁性等。

  2、不同点:宪法是高级法、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

  三、宪法的特征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部分,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与支配地位。所以,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四、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所以,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概述

宪政概念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要素 制宪: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
民主: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法治: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权: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宪政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区别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状态)。
2、宪法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联系 区别是相对而言的,在宪法实践中宪政与宪法功能之间存在相互交叉领域。

  六、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前两种分类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 (一)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如1787年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存在于若干宪法性文献、宪法判例或传统习惯之中,而又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形式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二)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刚性宪法:效力高于一般法律,修改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程序的宪法。
柔性宪法: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三)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凡是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如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凡是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凡是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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