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考试

考试介绍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考试科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

考试时间

2015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预计:10月17、18日,考试时间安排预测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费用

各地城市规划师考试费用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官方网站发布的报名公告进行缴费。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

各地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不同,考生可关注各地人事考试网获取最新报名信息。

报名入口

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入口各地不同,考生需根据当地官方网站发布的报名公告到指定入口进行报名。

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每年6、7月份。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成绩查询

2014年城市规划师成绩查询时间一般会在考后2个月公布,届时考生可登陆各地人事考试网获取更多信息。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合格标准

历年城市规划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本科目试卷总分值的60%,以下为2014年城市规划师合格标准:

科 目 名 称 合 格 标 准
城市规划原理 60分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60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60分
城市规划实务 60分

主考单位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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