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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视频访谈:修改选举法,让代表更有代表性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3-19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教育在线嘉宾聊天室。3月8日全国两会中唯一的非例行城市选举法的修正案草案已经公开审议,我们今天的谈论的一个主题就是修改选举法,让代表更有代表性。今天我们请来的两位嘉宾坐在中间的这位就是北京万国学校的季宏季老师,是著名的司法老师。坐在旁边的这位就是政法英杰的张小平,张老师,首先我们欢迎二位老师的到来,二位老师你们好。

  季宏:谢谢主持人。

  张小平:谢谢现场在线的网友,司法考试欢迎大家在这个时候关注两会焦点,关注我们最新的立法动态,也关注我们2010年的司法考试,代表万国学校,政法英杰学校向大家问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问一下季宏季老师一个问题,就是说本次修正法,它有什么背景?

  季宏:那么这个选举法对于一个民族政治生活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法律,为了保障选民自由的行使权利,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保障选举权的平等性,那么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对选举法要进行修正,那么这个在前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很多的工作。

  那么由于这一次选举法的修改涉及到特别原则性的东西的修改,所以提起全国人大来进行修正这是一个背景。

  主持人:那张老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张小平:需要补充的话,一个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宪政基本制度,它的发展水平跟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民主发展的程度以及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程度是相适应。建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这三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社会条件的变化已经对于就有的选举法提出了强烈修改呼声和要求,法学家和社会各界也有很多的良好的意见,因此的话,正如政老师刚才说的就是提上了我们这次人大的会议日程。

  主持人:那本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也有一些新的亮点,像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的选举,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那么季宏老师您对这两点是怎么看的呢?

  季宏:那么宪法上明确规定了选举权在公民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在原有的选举法上的规定,比如说在2004年之后的选举法,也就在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上规定,那么城乡之间有一个4:1的关系,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得通俗一点就是4个农民加起来才能等于一个城市的市民,那么这个是很明显,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

  为了保障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实现,所以这个修改是必要的,同票同权也是必要的。

  主持人:那么农民工现在是如何选举呢?

  季宏:那么由于农民工的选举他有很大的流动性,那么现有的选举法对这个问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些选举法的实施规则里面,它也规定了可以在当地,在居住地那么参加当地的选举这是可能的。

  主持人:那么增强候选人的透明度,保障选民的知情权,是如何增加透明度,张老师您能解读一下?

  张小平:候选人透明度的话就是说主要是在我们以前的选举当中,代表对于候选人的了解非常不够,或者说换言之,我们在公告栏里面公告出来的代表千人一面,这样说的话,就是说选民对于自己选出来所代表自己利益代表都是了解很少,因此在我们这次的选举法当中在重新公布的就是我们第5次修正的选举法当中在第33条,规定了就是说代表人应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本人的情况,还有回答代表的选民的问题,接受选民的监督,这样的话,增加整个选举过程中的透明度,同时的话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持人:那么随着社会发展解决户籍问题也是一时非常热点的问题,同时把户籍与选举联系起来,那么如何更好解决这其中的矛盾,二位老师能不能解答一下?

  季宏: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选民他应该是居住在哪儿?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他跟这个地方就应该有很强的关系,而这个户籍的话是他的出生地,从一定意义上讲在我们中国是这样一个情况,而出生地不一定是现有的居住地,跟他的生活跟他的工作密切相关的可能是现有的居住地,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在选举这个方面取消户籍对选举权的限制应该是一个大势所趋,而且宪法里面也明确规定,公民的选举法不应该受他的出生身份方面的限制,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他的户籍影响了他的选举的实现,也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法的平等权的要求也没有落实。

  张小平:我补充一点,就是我个人的理解,正如季宏老师刚才讲,就是户籍是中国特定国情下面的一种特定的制度,之所以这次选举法的修订对于农民工,属于流动状况的农民工对于他们行使选举权的方式还是做了比较保守的处理或者说没有做明确进一步的规定的话,我想是因为两个原因。

  第一就是中国整个社会,如果从宏观层面来看,我们的城镇化进程还在延续,因此的话,我们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还在探索当中,我想这是第一个原因,如果没有成熟和完善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那么农民工和流动人口行使他的选举权就缺乏可靠的制度依托我想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的话就是说,一个人要参加一个地方的选举,一定是因为他在这个地方有某种利益需要他的代表来予以来在机构里面进行表达。农民工的话,我们现在之所以选举法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做了一个留白的处理,就是因为现在农民工,他在他现在居住地的利益可能是很流动的,很流动的,比方说我现在住在那里,我想解决租房的问题,解决打工问题,可能另一个人希望解决是如何尽快领到准生证的问题等等等等,就是他的利益现在还没法定情况,因此的话,可能这是我觉得这是选举法对这个问题保持沉默,就没有做进一步新的规定的一个重要的背景,我想可能这是立法者的一个考量。

  主持人:那么是不是农民工投4票,相当于城市人口投1票?

  季宏:现在这个新的,2010年3月8号的修改已经把这个东西修改掉了,把原来的4:1  改成了1:1,也就是城乡是相同人口,出同样的一个代表。

  张小平:所以才说这次选举法修改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主持人:下面我们再问两位老师一问题,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这个问题,在本次修正案草案里是否得到了解决?

  季宏:我先说一下。

  主持人:请季老师先说一下。

  季宏:那么这一次的修正里面,它在第6条里面明确规定,那么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了保证广泛的代表性,所以它强调在基层一线那么有一些适当的名额,尤其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个方面,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来保证一线的人能够参与人大代表。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证4:1的原则变成1:1的原则真正落实到位。

  很明显在中国农村的农民更多,城市的市民相对来说尽管在增加,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有1:1的比例,估计现在是这样情况。那么为了保证农民他选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他的话,那么这就要求,那么他选出来的代表应该有一定的数量是从基层一线出来的。

  张小平:这个我补充几个问题。就是第6条增加这一款所针对的问题就是说最近一些年我们的代表当中,领导干部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的话,为了使真正体现代议制机构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因此的话对于这种一线代表的比例做了一个强制性的要求,但这里面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就是在这个发条如果在具体落实的过程当中其实还没有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就是说在我们这次选举法修改里面有两个概念,我们在法律上可以,在从法律解释家度来讲它是一个开放性概念,就是第一什么叫做一线?你比方说工人毫无疑问他是一线,那么班组长可以认为是一线,车间主任可不可以认为是一线,那么厂长是不是一线?所以就是将来的话,将来更重要的问题,因为我接触类似的代议制机构,侧面接触过一些运作,关键是在于一线标准的认定问题,这是可能将来更具有意义的一个,当然现在立法者只提出了这么一个要求,将来的话会在实践当中通过案例,通过各种各样的请示和答复的机制来明确一线这个词的含义,这样的话才能保证这一条落到实处。

  主持人:那么说完了,刚才我们所说只是本次选举法修改草案一些亮点,下面我们再结合这些亮点来谈一下今年司法考试的内容。可以说选举法在司法考试里也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哪些法条在司法考试里比较重要的呢?二位老师能不能点评一下?

  季宏:我就先说一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选举法的考查无非是每一个方面它都会涉及到。那么比如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方面的知识点那是以前考的很多,那么最近几年来,由于这个考点已经大家都熟悉了,所以已经淡忘了考查。当然它也出现一些新的考点,考查。那么主要是最近,比如说在2009年他考的一些知识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在我们2010年可能涉及到的一些修改的内容他已经涉及到了,你比如说4:1的原则,那么这样一个情况,他修改的趋势他已经提出来了。

  那么再比如说选举法曾经经过几次修改,那么在2009年的考试里面也涉及到了。再比如说在这一次的修改中也涉及到代表罢免问题,那么在2009年的考试里面也涉及到了。那么再比如说在2008年的时候对选举委员会这样一个行政机构的问题,那么当年在2008年我们知道有一个全国考试还有一个是地震灾区的延期考试,那么这两次考试对选举委员会的问题都进行了考查。

  而选举委员会的修正在我们2010年的修正里面也涉及到了,而且是涉及了好几个法条。所以大家可以发现,在最近的司法考试里面它关注的是,有可能考查的那些法条,那么到了2010年考试里面,那么对于这样的法条,比如说我们今年修改的一些法条,尤其是一些特别重要的法条,那么考查的力度可能会加大。那么以前在选举法这个方面的考查一般是两到三分,因为他本身这个法,在宪法这个领域相对重要但并不是最重要的,那么占到2、3分的分数,那么我估计在2010年这么一个年度,估计它会有所提升,但提升的话也就4到5分的样子不会太多。

  张小平:司法考试的命题在宪法部分有这么一个规律,就是中国的宪法条文本身它具有开放性、模糊性、宣扬性和纲领性的命题,而选举法当中有大量的操作性细节,所以我个人认为,凡是就是说在操作性的条文上有细节性的变化的考生都应当注意,政法英杰学校也会尽快在近期公布新旧条文的对比,在我们的网站上我们都对网友和考友来参考。

  主持人:2010年司法考试命题范围是否会纳入一些选举法修正草案的一些内容以及亮点,如果会纳入这些亮点,大概有多少内容会在里面呢?

  季宏:那么这个2010年这个选举法已经通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修改后的选举法肯定会列入司法考试的范围,那么所有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司法考试考查的对象,但是由于它每一个修改的条文它在这个学科中的地位的不一样,所以决定了有的法条考的可能性很大,修改过的法条考查肯定性很大,而有一些法条可能是次要的,可能不会涉及。

  张小平:因为这个新颁布的法律是否纳入司法考试大纲它一般是有两个考查因素。第一个考查因素就是这个法条,怎么讲,这个法条通过或者生效日期,如果它比较早通过和生效,比方说在头一年的年底,那它毫无疑问会增加到司法考试大纲来。一般来讲在第二年年初,第二年年初的人大会上通过的修正案也好,通过的法条也好,它是否会纳入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主要取决于它跟原来的,我们的原来所熟悉的知识它的差距究竟有多大或者门槛究竟有多高。

  那么我们观察整个新选举法,选举法第5次修正以后的结果跟原来第4次修正之后,旧的选举法去比较的话,那么它所修改的法条从知识上对考生不造成障碍,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新选举法修改的内容会有极高的可能性纳入司法考试的2010年新的考查范围,同时我也赞同季宏老师的说法,就是说鉴于宪法命题在整个司法考试卷当中所占的比例,以及选举法在宪法当中所占的比例,它的分数大概应该在,还是维持不变,维持往年的水平略有提高而已。

  主持人:如果在司法考试当中遇到了这些选举法修正草案的一些内容,考生该注意哪些问题?

  季宏:那我们下面就对选举法曾经修改的那些条文做一个简单的解读。

  我们按照已经修改后的形成一个法条序列我们来说,那么首先说第6条。那么在第6条里面就增加了一句话,增加了所有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额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代表,工人农民或者是知识分子方面的代表。那么这个是增加这一个东西,那么这个条文因为它特别模糊,操作性很弱,所以说只要知道它有这样一个情况就行了,没必要去深究,也就是说一旦在选项里面说,2010年选举法的修订里面它把这个东西增加进来了,你要知道有这个东西就行了,没必要去深究。

  张小平:而且的话,我也相信考的可能性很小,它既然已经变成既成现实就不必要再去争论。

  季宏:下面我们说第7条。那么这个第7条所增加了一句话,列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把人大代表的选举经费,原来也规定是由国库来开支的,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今年就加了几个字,列入财政预算那么这个是第7条。下面是第8条,那么这个第8条,原来就是第7条,进行了调整,它作为第二章选举机构的第一个条文。那么这个第8条没有什么好说的,一直在考查,在2008年考查了选举委员会他的领导体制等等这样的情况。

  下面就是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往往是新增加的。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两个条文从选举法这个角度出发它是新增加的,但是这样的条文曾经也出现在我们的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里面,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制定选举的若干规定里面,那么对这个选举委员会人员的产生,对于选举委员会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选举法来说是一个增加,起来在原有的法律里面是存在的,那么这两个条文还是要注意一下的。那么第9条主要是两款,那么两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款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不管是县级的还是乡级的选举委员会,他的人员都是又县级人大常委会来任命的这是第一个。

  那么第二个规定它其实规定的是一个回避的问题,那么为了保证选举委员会主持这个选举工作的公正性,那么纯洁性,所以如果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一旦变成代表候选人的人,那他就应该回避做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辞去这个职务,那么这个还是要特别注意的。

  还有一个是第10条我也简单的说一下,第10条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那么大家都知道这个选举委员会作为县级或者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它都是主持本届人大代表的选举。那么主持本届人大代表的选举,那么到底什么叫主持?是什么含义?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第10条就对选举委员会主持人大代表的选举这样一个主持工作做了一个细化。那么这个时候具体的就在这儿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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