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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视频访谈: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教育在线  2010-04-30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是司考案例1+1系列访谈的第八期节目,今天我们关注的话题是刑法类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今天我们请到的两位嘉宾分别是,万国独家签约教师,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蔡雅琦老师,蔡老师好。

  蔡雅琦: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以及中润律师事务所诉讼法学方面专家谷会肖律师,谷律师好。

  谷会肖: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好的,我们首先进入今天第一个环节,是我们来进行一些案例方面的分析,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敲诈勒索方面的一个案例。案例的案情是这样的,2001年6月,被告人甲某和乙某一同致电一位专业大户,说你借我三万元给我买车,五日后下午5时40分到甲山后面找我,如果不来的话,没有带钱或者带别人,你就小心你的女儿。第二天甲对乙说非常后悔自己行为,咱们洗手不干了,但是乙说你这个胆小鬼,如果不干好处没有你的份了,第五天乙某按照约定时间自己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后面有一个人提着包等候,前去接洽,将被害人准备好的三万元私吞后逃之夭夭。我们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般犯罪的中止应该如何认定,第二个问题是共同犯罪中止与一般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首先请蔡老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蔡雅琦: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一般犯罪中止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时空性,它的时间性。大家知道,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确切地说,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终了阶段都是可以的。第二个条件和特征是自动性,就是行为人必须基于自己的主观意识,自愿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第三个条件就是有效性,就是指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有效停止自己的行为,如果在发生法律危害结果情况下,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一般犯罪中止的条件,三个条件。那么共同犯罪中止和一般犯罪中止在前两个条件,比如在时空性和自动性方面都是一样的,共同犯罪中止和一般犯罪中止最大的区别在有效性不同。我们刚刚讲,一般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自己有效停止自己行为就可以了,共同犯罪中止,行为人不单单要自己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且还要有效阻止其他同案犯,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共犯中止比一般犯罪中止条件比较严格。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放到这个案例里来说,甲某虽然他自己不干了,但是没有阻止乙,他并没有中止这个共同犯罪。

  蔡雅琦:对,因为我们知道这个案例中,甲虽然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但是没有有效阻止乙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最终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而且乙达到了既遂,甲虽然自己中止,但是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中止。

  谷会肖:敲诈勒索罪一般采用威胁或者是恐吓,或者是要挟的方式,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个目的,在这个案件之中,被告人甲他是采取的威胁方式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一种恐惧,从而实现他的目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甲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处罚。

  蔡雅琦:这里我再接着谷律师话补充一下,敲诈勒索罪有两个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和抢劫罪都是差不多的,有两个行为构成,第一个行为叫做手段行为,第二个叫做目的行为。敲诈勒索手段行为,就是行为人提出了敲诈勒索的行为,目的行为就是取财行为。刚刚分析这个案例中,甲和乙首先实施了敲诈行为,也实施胁迫行为,第二次取财行为是由乙独自实施的,是这样的。但是即使敲诈勒索罪里面的手段行为,也应当认为敲诈勒索罪里面的犯罪着手,所以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犯罪了,是这样的。

  主持人:谢谢两位老师给我们分析,已经比较透彻了,我们分析一下下面这个案例。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到一些行贿受贿方面的案例。主要是在2005年7月的时候,一位银行干部因为挪用公款所以被拘捕了,他的妻子找到自己的朋友,托她请赵某丈夫李某来帮忙,帮他给赎回来,但是刚开始的时候,李某是不太愿意,后来在妻子威逼利诱之下就屈从了,赵某向其他人就借了一些款来给赵某和李某,赵某和李某收下之后,李某利用自己的一些职权,把这个案件放到自己的名下去处理,并且在提审的时候,支走了自己的同事,然后教相当于被告如何回答一些法律问题,但是可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中有一个别人把这个事情举报了,然后最后法院领导找李某来交代这个事实,最后李某和赵某也把赃款给相当于是返还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想问问两个问题,一个是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第二个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划分的标准和内容是什么?

  蔡雅琦: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共同犯罪基本特征其实也就是讲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两个应该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共同犯罪应该指的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均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要知道共同犯罪基本特征从主观上讲必须是均为犯罪故意,第二客观来讲,均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这是共同犯罪基本特征。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上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标准和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如果共同犯罪人如果按照作用划分,可以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按照分布划分,可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包容犯。但是我们知道在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刑法典里,共同犯罪人划分四种,其中主要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我们可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应该采取是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一个混合式的划分标准,这是综合式的划分标准,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共犯人划分的标准和内容。当然给大家补充一点就是,虽然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有组织犯,胁从犯等等,这里面各个共犯人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交叉的。主犯可以是组织犯,主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主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反过来也可能存在同种形式。

  谷会肖:我补充一点,假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他参与犯罪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他触犯的是什么罪名,假如一般盗窃,未成年人不构成盗窃罪,这个成年人可能独立承担这个盗窃罪的责任,这是一点需要补充的。还有一点就是关于在交通肇事罪方面,交通肇事后,假如车的主管领导,或者车的所有人,或者同时坐在车上的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或者对受害人不进行帮助治疗,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车辆管理人,车辆所有人,以及共同坐在驾驶室的人承担共同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特别规定。补充这两点。

  蔡雅琦:共同犯罪在我们国家存在一个例外,刚才我讲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基于都是故意犯罪,但是在我们国家存在唯一一个例外就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在我们国家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比如在交通肇事之后,肇事人和四种人,比如车辆所有人,车辆承包人,当地主管人员,和驾驶人之间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关于共同犯罪一个例外。当然我刚才讲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就是讲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说一个15周岁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成年人,二者共同去盗窃,那么最终只能定的是19岁成年人单独的盗窃罪,因为我们知道14岁到16周岁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行为负责,这八种行为不包含盗窃罪的。当然反过来,如果15周岁未成年人和19周岁成年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二位是抢劫罪的共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主持人:谢谢两位。我们再来看第三个案例,是被告人潘某,男,32岁,鲁某,男,33岁。被告人鲁某和潘某下岗后在家无所事事,想弄点钱花,一天二人在街上寻找目标,看到一个穿着非常时尚的中年女士挎着一个皮包,就想里面肯定有很多钱,于是趁妇女不备的时候就夺包了跑,回家之后翻包发现包里有三千块钱现金,还有一支手枪,当时潘某非常害怕,说这东西不好玩交给警察吧,但是鲁某怒斥潘某,交上去等死,放在家里再说,潘某答应了。但是到两个月以后,两个人的行为败露,枪支被查获。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如何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第二个是,本案中潘某和鲁某的行为属于什么犯罪形态,应成立一罪还是数罪?

  蔡雅琦:如何区分一罪和数罪,这个问题在刑法里面是存在争论的,按照一般观点,区分一罪和数罪有以下几个特征,根据犯罪行为个数,如果一个行为就是一罪,数个行为就是数罪,但是你发现这个标准存在很大问题,我们国家里面的连续犯,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是按照一罪处理的。第二个标准按照行为人触犯罪名的个数,触犯一个罪名是一罪,触犯多个罪名是数罪,发现标准也是存在问题的,最典型就是想象结合犯,他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仍然按一罪来处理。第三按照行为人目的的个数,基于一个目的是一罪,基于数个目的就是数罪,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最典型就是牵连犯。我们知道牵连犯就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我们知道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行为目的都是不同的,所以说,如果分别按照触犯罪名,按照行为个数,和行为人主观目的个数来区分一罪和数罪,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最终我们采取是区分一罪和数罪标准,真正最好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其实我们都知道,犯罪构成应该说,它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和数罪,彼罪和此罪的唯一标准。要知道犯罪过程不单单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而且也是唯一标准,也是最科学的标准,这个案例用犯罪构成来区分的。也就是行为人一个行为也好,数个行为也好,如果仅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按一个罪来处理,如果符合数罪犯罪构成,最终按数罪处理,这就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

  谷会肖:我补充一下关于牵连犯方面的认识。我对这个认识跟蔡老师认识可能有点出入,我认为在这个过程之中,潘某和鲁某符合牵连犯的范畴。牵连犯是什么情况,牵连犯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方法或者手段或行为和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的罪名这么一个情况,假如说为了诈骗而写公文,这个该行为不仅构成符合诈骗行为,同时他的方法有伪造公文两种情况,在这个处理过程中按一罪,牵连犯按一个最重的来处罚,不是数罪并罚,两罪,这是一个情况。就本案最终来看,我认为鲁某和潘某,当时抢夺的现金这么一个目的,他并不知道包里还有手枪,如果抢夺完以后发现手枪了,如果按常人理解可以上交,但是上交完以后,他盗窃行为和抢夺行为就被发现了,他自身暴露了,所以以至于后面把枪支藏起来了。这属于牵连,因为前面行为导致后面行为发生,按照牵连犯情况处理应该是从重处罚,哪个重按哪个定位量刑,这么一个情况,在实践中建议这样的情况。

  蔡雅琦:其实这个案例,我跟谷律师观点不太一样,这个案例在司法考试里,严格按照数罪并罚认定的,谷律师说的牵连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但是我们知道牵连犯的手段行为也好,目的行为也好,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必须具有同一个目的性,您举的例子,为了诈骗伪造公文,我们知道诈骗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目的是为了诈骗方便需要,伪造公文目的,虽然当时目的是把公文骗出来,伪造出来,但是伪造公文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施诈骗,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无论是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也好,还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也好,两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目的统一性,在这个案例中看不出来,因为我们知道潘某和鲁某两个人当时抢夺一个手提包,包里有三千块钱,后续持有枪的行为应该说在刑法上构成什么呢,构成新的持有性犯罪,这个行为并不属于不可发的事后行为,他触犯新的法律,他触犯抢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两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个案例稍微改动一下,潘某和鲁某两个人无所事事,明知道前面女子包里有一把手枪,然后把这个包抢过来,里面有三千块钱现金,又把这个手枪私藏两个月,这种行为,私藏枪支就不能构成私藏枪支罪了,因为我们知道私藏枪支行为和抢夺犯罪行为,二位侵犯法律有统一性,没有侵犯新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潘某和鲁某一开始侵犯法律是财产权,后面侵犯法律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是一个新的法律,所以二者是构成数罪,数罪并罚。

  主持人:所以这一点需要学生注意。

  蔡雅琦:对,需要学生格外注意一下。

  主持人:好的,我们再来看一下第四个案例,主要是关于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法这么一个案例,我来大致介绍一下这个案情,赵某找来一些街头流浪未成年人甲乙丙丁等,教他们扒窃行人物品,但是刚一开始可能技术不精,很快就被发现了,痛打一顿,他们这些小孩决定不干了,但是受到赵某的威胁,你不干不行,如果你要是不干的话,我就把你怎么怎么样,并且把其中丁,因为丁已经超过了十六岁,他有身份证,把他身份证扣下来,让大家不得不听赵某话做这件事情。然后并且在有一次丁进行扒窃的时候,被被偷的人发现了,赵某还出来阻止,以至于扒窃行为最后是成功了。然后还有一次是赵某教唆其中的一个刘某去一个妇女家进行盗窃,但是这个妇女可能中午一个人在屋里睡觉,丙去了之后把这个妇女给奸淫了,这整个一个案情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本案中赵某等人行为如何定性?第二,教唆未遂的含义是什么?第三,如何理解刑法中的29条,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三个请两位老师解释一下。

  谷会肖: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赵某在此案例中触犯了四个罪名,一个是传授犯罪方法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还有一个就是组织未成年人侵犯活动这几个罪名。教唆未遂的含义,教唆尾随是指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以后,被教唆人没有按照教唆人的意思来完成犯罪行为,或者中途停止了犯罪行为,终止了犯罪行为,以致使教唆人目的没有实现,定罪按这个来定。第三点关于未成年人被教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这样,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他们年轻,思想不成熟,再一个分辨能力比较差,易受到坏人教唆和走入一些犯罪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处罚。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我们国家刑法对这方面特别规定,是这个方面。

  蔡雅琦:这里补充一下。赵某行为最后他教唆丙去妇女家盗窃,丙到妇女家之后实施奸淫行为,这里赵某还构成盗窃罪的教唆,不应该构成盗窃罪的教唆未遂,也就是说行为人教唆了被教唆人实施盗窃罪,结果被教唆人实施其他的罪名,是盗窃未遂。按这个案例中,赵某教唆甲乙二人实施杀人行为,我们知道甲只有13周岁,乙是14周岁,所以说赵某虽然教唆甲去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这里赵某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教唆14周岁乙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重处罚。这里还有一个小问题,当丁实施盗窃行为,实施扒窃行为,赵某暗中协助了丁最终逃跑,而且最终是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这里面就是一个转化型的抢劫罪。我们知道刑法中的269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转化为抢劫罪,这里不单单转化成抢劫罪,而且应当是抢劫致人死亡,加重的犯罪行为,这么来综合处理的。当然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在我们国家存在争议,教唆12岁的人犯罪该不该实施这个条款。

  谷会肖:我这么认为,教唆12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是这个教唆人是主犯,因为12岁未成年人是他的犯罪工具,利用他实施自己的犯罪目的。

  蔡雅琦:还用不用加重从重处罚,教唆12岁的人犯罪用不中从重处罚?

  谷会肖:从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来说,还是应该给予从重处罚的。

  蔡雅琦:在我们国家司法考试理论上,但是教唆不满14岁的人犯任何罪,都是间接正犯,是不应当从重处罚的,只有教唆14到16岁的人犯八种罪的,八种行为的,从重处罚。这里面存在一个疑问,教唆一个13岁半的人犯罪反而不应该从重处罚,教唆14岁零一天的人,可能仅仅差了半年的年纪,反而应当从重处罚,反而有一点不合理,因为教唆年龄更小的人,犯而不应该从重,教唆大的人反而应该从重。确实有一点争议。

  主持人:听起来感觉应该是更小的该受的伤害更大。

  蔡雅琦:但是在我们国家确实是这样,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教唆人的犯罪工具,是建立正犯进行处理的。

  主持人:也就是在我们司法考试中和一些。

  蔡雅琦:实践课程中,一般人的理解不太一样,但是我们广大网友在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的时候,一定以我这个为准,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是间接正犯,无需从重处罚。教唆14到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只有八种行为的时候才应该从重处罚。意味着如果教唆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八种行为以外仍然是间接正犯。教唆16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都应该从重处罚。应该分三段分别处理。

  主持人:所以说我们参加司法考试各位网友在这一点上必须注意了。

  蔡雅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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