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视频访谈:青少年犯罪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5-15 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中国教育在线、中国教育网联合主办的嘉宾聊天室栏目。一份来自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达到的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5、16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所以如何控制减少青少年犯罪变成了当今社会的一个共同话题。为此中国教育在线特地邀请了孙运梁老师,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以及史淑梅老师,是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今天请两位老师共同探讨一下如何控制青少年犯罪,为此今天我们的话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能力。首先欢迎两位老师的到来。两位老师你们好。
史淑梅:大家好。
孙运梁: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节目的开始给广大网友和两位老师一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只为替天行道、惩治恶人、痴迷于网络暴力杀人游戏和武侠小说的15岁少年李建,将八旬老汉活活砍死。近日,在河南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建有期徒刑7年。可以说这个事件非常的沉痛。第一个问题便是,青少年犯罪心理和犯罪类型是什么样的?
孙运梁:这个问题我先谈一下,青少年犯罪确实是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问题,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现在大量的青少年犯罪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了学校、家庭、社会上的担忧。
青少年犯罪犯罪觉得主要有这么几种。一种是精神比较空虚,因为现在家长比较忙,独生子女又比较多,玩伴儿比较少,精神上比较空虚。有的在和伙伴玩耍的时候有的逞强好胜,另外,有的攀比,有关有好的物质方面的,比如好的手机,好的车,他就攀比,这样心理上的空虚不平衡的情况,容易导致他犯罪。
青少年犯罪而形主要是暴力型的犯罪和侵财性的犯罪。暴力性的犯罪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样的比较多。侵财性的像盗窃类的,抢夺类的这样的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应当人们的重视,家庭、学校、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关注、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
主持人:我们看到犯罪嫌疑人才15岁,不满16周岁,对于不满16周岁的犯罪人该如何处理量刑呢?
史淑梅:这个问题我回答一下,我国刑法对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如何处理呢?有一个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不满16周岁的分了两个阶段,一个是不满16周岁,其中不满14周岁的人,发生违法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不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犯罪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这种恶性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对不满16周岁,犯的不是那些八种类型的罪,有一个就说不予以刑事处罚的有一个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说是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收容、教样。同时根据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因为一些没有发育成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有一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是一些对不满16周岁人的一些刑法上的规定。
主持人:对于青少年犯罪心理特点以及犯罪的原因,最后该如何完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制问题,该出河解决呢?
史淑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先说一下。首先一是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个犯罪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往往伴随着活动的终结而解体。第二,犯罪故意的突发性和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往往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了恶性犯罪。第三,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者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的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现在电视上武打影片暴力影片对他们影响比较大。有的模仿小说,武侠小说,或者暴力的那种,有的是同学和朋友间的争强好胜,显示天不怕地不怕的性格。第四,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然年幼无知,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受管束,这种心理年龄增长有时就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有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轻则反感对抗,重则用于报复。
上面说的这些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些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青少年自身的因素属于内因了,青少年自身的素质好坏,有些青少年可能从小受的环境,一些心理因素的作用,决定着他是否违法犯罪,有些青少年平时不注重思想修养,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成了害群之马,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主要是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特别重要的因素,经调查,现在青少年犯罪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是家庭父母不合,有的是单亲家庭,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所以家庭因素是很重要的因素。再一个,父母溺爱,也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当他们物质欲望和不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可能就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学校的教育也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近些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发展不平衡。学校的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缺乏管理和影响,对青少年思想的变化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学校也是一个因素。
其次,现在社会人们生活物质越来越发达了,高消费越来越严重,青少年受社会消费意识的刺激,获得物质的欲望恶性膨胀,从而走向犯罪,所以这是一个引起青少年犯罪的两个原因。
主持人:孙老师有什么想补充的吗?
孙运梁:这里有一个问题,青少年犯罪有关法制完善的问题。我觉得首先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层面,《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里规定,要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国家专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针对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特点制定了这部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这部法律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在这部法律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的刑法典,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部司法解释。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还是有它的独特特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这个司法解释来指导各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要注意的程序上的实体上的问题。这些法律都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一些回应,我觉得都是必要的。当然这些宪法和基本的法律法规,还有司法解释,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以后的立法调研的过程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这是我的观点。
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二各案例的解析,一个不到14岁的辍学少年,竟然领导着比他大的众兄弟们四处偷盗摩托电动自行车,两个月猖狂作案竟百起,在该犯罪团伙被摧毁的前天下午,他们就作案四起。那么两位老师我想问你们一个问题,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史淑梅:首先回答这个问题,还是先说一下在我国为未成年的概念。在我国未成年是指为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没有责任能力的婴幼儿和限制责任的青少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理解为14周岁和16周岁这两个界点所分成的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就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刚才咱们也谈到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刚才明确的八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的,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爆炸这种犯罪,他应该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16周岁以上的,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主持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吗?
史淑梅:未成年人如果不满14周岁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说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那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就八种暴力满嘴。对已满16周岁完全要负刑事责任了,甭管犯了什么犯罪,比较轻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分了这么三个阶段。
主持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该如何自我防范呢?
史淑梅: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一个是从自身、学校、社会除了这几个因素以外,未成年人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成年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想的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不能说你看别人怎么着,因为现在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不强,模仿能力特别强,防范犯罪,首先是对不良的行为不能模范,首先得自律自强。
第二,受到犯罪侵害以后,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说别人侵害你了,现在一些学校,很多不良青少年,对别人的骚扰,比如说给你要钱,遇到这种行为的时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者向社会、家庭反映,可以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居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应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护措施。
第二,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侵害行为的时候,可以通过学校、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避免自己主动跟违法犯罪人冲突,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造成自己最后犯罪。这是主要的两点。
主持人:孙老师有什么补充的吗?
孙运梁:这个问题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我觉得从犯罪学上来讲,加害被害不是独立存在的,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以前仅仅强调加害,看行为人,被告人的行为,但是被害人也是有一些原因的,如果在被害、加害的互动分析中,我们找到一些类型化的原因,可能对犯罪的防范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效。
比如在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理,可能被害人露富,在朋友圈子里,在同学面前说你看我有多少钱,父母给我多少钱,这样的话可能引起财产性犯罪,偷他的东西,或者抢他的东西,发生盗窃、抢劫、抢夺的案件。
在性犯罪里面,一些被害的未成年少女被害了,可能与她的穿着有关系,比如说在夏季穿着比较暴露,天气环境的影响,可能引起性犯罪的被害。
在有些暴力犯罪理,有些未成年人争强好胜,有些年轻人不好容忍,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他要指责,或者说别人对他有不好的行为,他就作出很大的反应,也有可能引起暴力性的犯罪。
我觉得在加害被害的分析里,不仅仅要看到加害人,看到行为人被告人的情况,我们也要分析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比如诈骗犯罪里,不仅仅是加害人行为人有过错,被害人往往也有过错,比如说贪小便宜,很有可能上钩了,被钓鱼钓走了。我觉得在加害被害的互动分析里,研究一下犯罪的原因,犯罪的预防,犯罪的控制,是更有针对兴和有效的。
主持人:案例分析环节我们有讲到这,下面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解读一下思考该如何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孙运梁:刑事责任,我觉得先界定一下它的概念。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来讲,有刑事的,有民事的。
民事的我们都知道,民事的责任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比如签合同这个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能力。
在刑事法领域,我们有一个概念叫刑事责任能力,通俗讲就是犯罪能力,就是说这个人对自己为的一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首先他要辨认他这个行为到底是怎么样的,合法不合法?其次再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是一种认识因素和抑制因素的结合。辨认能力就是一种认识因素,控制能力就是抑制因素。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块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有没有?他的程度是怎样的呢?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刑事责任年龄,刚才也讲到了,说的比较具体了,刑事责任年龄在我们国家有一个14周岁,还有一个16周岁,不满14周岁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有八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这八种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是刑事责任年龄影响到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方面的因素,精神上的因素。比如精神障碍,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话,他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他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有一些生理因素,比如说生理残疾,聋哑人,或者盲人,都会影响到他的刑事责任能力。
首先简单说就是一种犯罪能力,去从事一种犯罪的行为人的能力。
另外,刑事责任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精神状况。
史淑梅:孙老师在司法领域比较权威,说的也比较全面,这一点我不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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