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视频访谈:医疗事故导致的医患纠纷以案说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16 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教育在线嘉宾聊天室。每当我们想起医院的时候,就会想起救死扶伤,每当我们想起医生以及护士的时候,我们就会想到白衣天使。但是在现在社会当中,每当我们想起这些地方以及这些人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想到医疗事故。当我们涉及到医疗事故的时候,如何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就是医疗事故导致的医患纠纷,以案说法。今天我们请来了两位嘉宾,坐在中间的这位是王立争王老师,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博士,坐在旁边的这位是郑刚郑律师,是北京居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二位老师好。首先请两位老师给网友打声招呼。
王立争:大家好。
郑刚: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给广大网友及两位老师三个案例,我们今天围绕三个案例说一下。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病人,女,25岁,因支气管扩张咳血,住某医院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的三个多月,在治疗咳血的过程中发生重症脑梗塞,并在住院期间感染重症丙肝,使多种脏器受损,造成呼吸与循环功能的衰竭。最终导致死亡。
第二个案例是10岁女童,地下诊所吊“盐水”身亡。这里讲的是10岁女童地下诊所吊盐水身亡,肇事医生携妻在逃。核心提示,3月31日晚上,家住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的四川籍10岁女孩,在连续咳嗽几天后,被母亲领去家门口的私人诊所治病,吊了两个小时盐水后,女孩丢了性命。
第三个案例是人民法院将有心脏病的老人送到租赁场所中做微创手术导致死亡。这个案例讲的是,人民法院在为了创收,在规模很小的一个小医院里,租赁了一层楼,以人民法院微创科名义进行微创手术。一位老人到了北京人民法院本部,要求做疝气手术,本部医生推荐老人到微创科做手术。手术前老人告诉医生,他有心脏病史,但是医生没有答复,没有做任何准备,手术进行中。老人心梗发作。微创科医生,一、没有药物,二、没有抢救心脏病人的经验。慌忙将老人送往人民法院本部救治,老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首先请两位老师做一下分析,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概念是什么?
王立争:咱们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发生医疗纠纷,大多数都是基于医疗事故进行的。医疗事故在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二条里有一个定义性的规定,医疗机构和他的工作人员在医疗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或者是违反其他的诊疗的基本的规范,因为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在这个定义当中,要求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和他的工作人员。
案例二中,在地下诊所做的治疗,不属于要谈论的医疗事故,因为工作人员不符合这个要求。另外在这个医疗事故当中,还要求必须是基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话,可能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等等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医疗事故了。
主持人:郑老师,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有哪些?
郑刚:刚才王老师说了,医疗事故首先是医疗机构的主体,也是医疗机构的人员,也就是说有这个资质的人,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必须违反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有诊疗的规范,或者包括一些常规,由于应当怎么做,大家都这么做,你违反了,只有违反了这种情况,才是医疗事故。再有造成的结果,就是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或者死亡,这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主持人:刚才所提到的三个案例当中,第一个和第三个算医疗事故,第二个算非法行医,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吗?
郑刚:严格意义上不能这么说,因为第一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只能说可能是医疗事故,不是说我们来判断,必须要有专业的程序来审定,它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现在在司法事件当中,做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的赔偿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光从案例里分析这个是医疗事故,那个不是医疗事故。要真正看到最后有专业的医学会作出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第二种是典型的非法行医了,我国刑法专门有关于非法行医的刑事处罚,也很明确。
主持人:王老师,刚才郑律师说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是如何鉴别的呢?
王立争:咱们讲的医疗事故,刚才郑律师也解释了,有严格的条件。必须要达到这个条件,而且现实当中,在医疗的过程当中,患者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损害,这种损害有的时候不符合医疗事故本身的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说走医疗过错的途径来进行赔偿。
主持人: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二位能解答一下吗?
郑刚:首先,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有明确的列明,包括赔偿费、就诊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如果致残的话,有残疾保障金,还有残疾生活补助费这一类的。但是我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我们律师比较反对,因为它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说没有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的话,是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我们做代理病人起诉医院的话,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医疗过错的。医疗过错的话,按照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是有死亡赔偿金的。医疗事故这块是没有的,差距很大。
而且依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说的,它是按照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来计算这个标准,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两个的差别非常大。而且赔偿的年限也不一样,有的是按照,比如说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事故赔到了16岁,而我们的人身损害赔偿赔到18岁,这个差两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它的标准是按照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赔,今年是2010年,新的标准没有出来,还是按照2008年的标准,最低标准只有390元,比较低。人身损害赔偿就不一样了,它的按照的标准是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赔,那是一万多元,依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我们还是愿意做医疗过错来进行诉讼,这样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
医疗事故,第一赔偿额低,第二,程序比较复杂。
王立争:像刚才郑律师讲的,还有什么问题呢?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医疗事故当中也是可以赔的,但是我们把它叫做限额赔偿,最高额度限制的比较厉害,以年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计算,如果造成死亡的话,最高年限赔偿不超过六年,造成残疾的话,不超过三年,导致数额限制的比较厉害。
比如说北京市09年农村居民生活费,我看了一下数据7600元左右,如果造成残疾的话,有最高限额,按三年为标准,两万多一点,而且医疗机构如果不是全部责任的话,还会打折扣。所以说最高标准限制,对受害人是不利的。
主持人:如果说当事人造成终身残疾,被告人需要赔偿多少年呢?
王立争:残疾的话,最高是三年,不能超过三年,按照年平均生活标准进行赔偿。就是终身残疾了,假如说农村,北京市的话,也就是两万多一点,城镇的话稍微高一点,去年是一万六左右,三年不超过五万多元。
主持人:发生医疗事故以后,肯定要进行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由谁来负责,由谁来承担工作呢?
王立争:医疗事故鉴定由民间组织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医学会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一般情况下是社区市级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省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管的县,或者是市的话,由它的医学会鉴定。这是首次鉴定,由于医疗事故条例里还允许当事人对这个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话,统一的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学会。另外还有特殊情况,就说疑难复杂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鉴定,我们是由中华医学会统一组织的。
主持人:谁有权提请医疗鉴定呢?
郑刚:有这么几种形式,就是说发生医疗事故了,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也就说卫生局,比如说我在朝阳区发生了,可以想朝阳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然后根据你的申请审核构不构成,然后转到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是一种方式。
再有就是双方协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和医院双方互相不认可的话,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
还有一种是司法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以后要求法院向医学会提出鉴定。
但是现在北京市高院掌握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在诉讼当中,一方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一方要求医疗过错鉴定,因为是我们作为代理人的话,为了患者的利益最大化,一般愿意做医疗过错,要求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医院为了少赔偿,愿意做医疗事故的鉴定。碰到这样的情况,北京高院有一个解释,如果一方提医疗事故,一方提医疗过错,先做医疗事故,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再提的话可以提医疗过错。
主持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几个步骤呢?
王立争:一般来说,第一步启动鉴定程序,在刚才说的几种情况下,向相应的医学会申请鉴定。第二步提交鉴定费用。第三步,由鉴定机构受理。第四步,鉴定小组,组成专家组鉴定,由他们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等。第五步,由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最后就把这个鉴定结论送达给相应的当事人。
主持人: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呢?
郑刚:基本的原则,第一,审核。在医疗事故当中有没有违反关键是医疗事故相规定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违反,如果没有违反,再看卫生部出的规章有没有规章。再有,在诊疗过程当中,违不违反医学的常规,有没有过错。关键得看这个问题,如果发现这个问题的话,才能决定这个东西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学会是一个专家组,有很多医学专家在那里,最后大家用投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鉴定。
主持人:医疗事故鉴定当中,相同机关性质的鉴定会包庇吗?
郑刚:我参加过医学会的鉴定,首先是摇号,这些专家你不知道是谁,背对背的形式,医方也好,患方也好,都是背对背的选择,你不知道选择的是谁,专家库每个人有编号,比如我选13号,他选27号,我们双方并不知道是谁。你写五个号,他写五个号,最终医学会指定两个号,最后组成了医学会进行鉴定。只有见面的时候才知道是谁出席了这个会。所以这个还比较科学。
王立争:就是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有一个关于回避的规定,为了防止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要求有三种情况之下,鉴定专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知道这个情况以后可以申请回避。
第一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这样的话,肯定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种情况,与争议的医疗事故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你抽到的专家可能正好是医疗事故当中的医生,肯定是不能参与的。
第三种情况,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最终结果公正性的。
这三种情况可以主动回避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保证最终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
主持人: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如何处理医患纠纷呢?
郑刚:首先法院会让你示明,你究竟是以医疗事故赔偿还是要求一般的医疗过错赔偿,让你明确,你只能选择一方。如果你以为是医疗事故,那么我们走医疗事故的程序,如果是医疗过错,就走医疗过错的程序。就是原告有选择权,或者说法院有示明权,让你来选择。你选择了医疗事故,那么双方就按照医疗事故走,做鉴定也是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是医疗过错,就走医疗过错的程序走。
如果双方有争议,就先做医疗事故,如果不构成的话,再做医疗过错,如果医疗事故构成了,就不能再撤回来了,就只能按照医疗事故来走。
主持人:索赔的办法和途径有几种呢?
王立争:一般首要的是当事人协商,如果受害人能够跟医疗机构协商好当然是可以的。其次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这个调解不是强制性的,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最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实当中,走医疗事故程序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提起医疗诉讼的必应程序。
刚才郑律师也说了,可以不先申请鉴定,直接起诉就可以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主持人:该怎样区分医疗事故等级标准呢?
郑刚:医疗事故等级一般分成四级。一级甲等事故就是死亡。这是最高级别,一般是一级乙等到三级的戊等,一共是十级。比如说一级的乙等就是一级事故,伤残是一级,二极是甲乙丙丁四个级别,三级是甲乙丙丁戊五个级别的。最终是四级,四级就是一般的医疗过错。
这里分了十级的伤残。
王立争:前后等于是十二个等级。
郑刚:其实是十二个等级。中间定残的是10个级别。
主持人:如果医疗患者想确认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的时候,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确认。
郑刚:首先得证明这个医疗关系的成立。比如说看病的挂号条,病例,住院有住院的东西,出院有出院的东西,也就是医患关系的存在,如果你提不出这些东西来,你能提供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你在这个医院进行过医疗也是可以的。
主持人:当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院肯定想办法销毁,比如医院销毁这些证据,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该如何收集这些证据呢?
王立争:自己在医疗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这些证据的收集,一般的老百姓因为一些观念的存在,比如说艺校事故损害导致当事人死亡的话,当事人的尸体是最好的证据了,但是很多人有入土为安的想法,办问后事才打官司,这就丧失了最重要的证据。所以我们在日常的医疗过程当中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说像病例、化验单等等这些,在医院里又是有存档的,如果自己丢失的话,可以要求医院来提供,因为《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医院拒绝提供与医疗纠纷相关病例资料的话,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这样的话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
主持人:这些证据收集完全以后,以及医疗事故责任人明确以后,是不是可以确认责任人到底是谁?
郑刚:我想补充一下收集证据的问题。在实践当中,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以后,第一件事,除了刚才王老师说的,要把手里的东西都收藏好,关键就是和医方封存病例,第一时间的封存病例是最关键的,要把住院所有的病例进行封存,双方进行签字,签字盖章,只有到开启的时候,比如到诉讼或者鉴定的时候才能开启,避免医院篡改病例。而且关于病例的管理规定说的很清楚,一旦发生的时候,医院有义务把这个病例保存好,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篡改,相应的人员会受到处罚。
主持人:当医疗事故责任人确定以后,医疗纠纷混合过错确认该如何呢?是不是也就确认了呢?
郑刚:混合过错看怎么理解,你说过错侵权,比如说这个人被车撞了,到医院做手术,医院又出了医疗事故,这个就有一个过错分担的问题了。两个侵权,一个是特殊的侵权,一个是一般的侵权,但是两个侵权怎么衡量,你占多少比例的问题。这是一个混合的侵权,要分清一个大概的责任,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
王立争:另外在医疗事故当中,在赔偿当中,还有可能医院提出患者本身存在过错的,这样的情况系,如果成立的话,当然医院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的减轻。患者这方的过错,实际上主要的证明就是从患者或者近亲属是不是配合医院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说就是不配合的话,可以说患者这方也是存在过错的,造成的损失医院的赔偿责任也应该相应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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