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视频访谈:与侵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10-04-23 大 中 小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教育在线嘉宾聊天室。在今天的社会里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呢?今天我们谈论的话题是跟侵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坐在中间的这位是我们的老朋友张洋老师,是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的博士,坐在旁边的这位是董坤老师,是诉讼法学博士,首先欢迎两位老师的到来。
张洋:你好,主持人好。
董坤: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我们请张洋老师解读一个概念,侵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张洋:关于侵权,简单的说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行为称为侵权。《侵权法》是2009年12月26日颁布以后,对民事权益规定了比较具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这些权利规定的非常详细。也就是说侵犯了这些权利,造成了损害,作为侵权人来说,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行为我们称作是侵权行为。
主持人:下面我们还是给两位老师及广大网友提出几个案例,两位老师具体分析一下。先看第一个案例。
甲是一个喜新厌旧的人,刚买一部新车(已投保)不到半年的时间,又打算再购置一辆新车,故将此车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并且甲将车交付于乙,乙将价款交付于甲。双方由于事情较多,所以一直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由于进行市容改造,需要在机动车道上挖坑铺设管线,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一日,甲驾驶改车在此机动车道上行驶,由于新手上路,技术不是十分纯熟,撞伤正常过路的行人丁,并且撞到了所有的路障和警示标志。戊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时对此坑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行人巳轻伤。
首先问两位老师个问题,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的呢?
董坤:这个合同肯定是生效的,关于具体的问题大家比较清楚,《民法》里规定了,合同生效是以合同的签订为准的。只要合同签订,构成的要件相对来说完备、生效,这个合同就生效了。
主持人:但是并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啊?
董坤:这就涉及到过户登记的问题。它的对抗效力只是对抗第三人,而不是说合同生效不生效的恩情。
主持人:张老师有什么补充的吗?
张洋:没有什么补充的了?
主持人: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张洋:在这个问题上,需要给广大的学员澄清一下,在这里它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这就涉及到物权变动的情况。物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动产,一个是不动产。动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不动产变更需要进行一种登记,我们这些机动车还有航空器这些,我们把它作为准不动产对待,在进行物权变动的时候,它是以已经签定合同,合同已经生效,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经过登记,是不影响的。登记只是一种对抗的要件。在这一点上,希望广大网友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
主持人:您的意思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张洋:对已经发生交付之后,就发生了转移。
主持人:甲在车道上行驶,由于技术不纯熟,撞到了行人丁,那么丁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张洋:那么作为行人丁的损失,在我们这道题里应该是由受让人乙来进行赔偿,那么关于这一点,可能是有的学员或者网友出现问题,说这个车还是登记在甲的名下,既然你没有进行变更,为什么由乙进行赔偿呢?这一点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很多这样的问题,立法中已经反映出来的,在我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0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已经进行了买卖,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虽然没有进行相应的过户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损害,是由造成损害的这个人来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我们的受让人进行赔偿,所以说在这道题里,应当是由乙而不是由甲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董坤:丁的损失肯定由乙来赔偿的。我想到一个问题,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中,因为丁告乙,这个地方是普通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举证责任是按照民法中的四个构成要件来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民法中一般过错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行为,第二损害结果,第三,因果关系,第四过错。这个地方谁来过错的举证责任呢?肯定是由原告,也就是受害人丁来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他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甲存在过错。一会儿张老师会给大家解读实体法上过错推定的时候,我再给大家讲一下,这种情况下,过错的举证责任由来谁承担。
主持人:案例最后中,行人巳也受到了伤害,行人巳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张洋: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比较多,甲乙丙丁戊巳六个人,巳的损失同样也是由乙赔偿。可能有的网友觉得不太理解,怎么是你?怎么老是你?为什么还是乙呢?这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我们一步步来解决。首先这里有一个问题,我这个施工单位,我在这进行挖坑,我要铺设管线,这是什么侵权呢?这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问题。地面施工如果致人损害的话,新的《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公共道路还有公共场所进行施工的话,应该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主持人:但是案例已经设置了,被撞没了。
张洋:对,他做了警示标志了,也做好防护措施了,这种情况下,也就意味着我作为施工人,我有没有尽到义务?很显然尽到了。我设置很好了,但是被毁了,这种情况下,又出现了一个人戊驾驶摩托车冲了过来,在没有路障的时候没有反应过来,为了避让驶向了人行横道,撞上了行人。戊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呢?是紧急避险。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第31条他说在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应当由危险或险情引起人来承担损失,如果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不承担或者是说进行适当的分担,如果说你这种避险不当,或者是避险的程度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翻过头来看我们这个案例,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的避险,所以对于戊来说没有责任,是免责的,刚才我们说到了,既然他是免责的,那么责任应当是由谁来成呢?这个险情由谁来引起的呢?是由乙。谁让他开车把警示标志和路障撞没的,那么他是险情的引起人,所以最终我们把丙施工公司排除掉了。戊作为紧急避险人,我们把他也排除掉了,最后只剩下乙了,最终责任是应该由乙进行承担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丁和巳的责任全应该由乙承担?
张洋:对,都是应该由他承担。
董坤:这个地方张老师讲的很清楚了,关于地面施工问题,涉及到过错推定的问题,过错推定前面讲了,一般的过错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这个地方,刚才主持人也问到了,地面公司在铺设的时候,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了,这个时候需要承担呢?不需要。但是这个地方有一个问题,在地面施工的时候,如果发生了一个损害结果,这个时候是实施了过错推定。
什么是过错推定?比如说刚才巳受伤了,发生了一个损害事实,这个时候我们推定谁过错呢?首先推定,发生基础事实以后,推定的事实是谁?是丙公司有责任,但是丙公司承担了举证责任的义务,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过错,他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这个时候他就免责了。大家仔细看一下,这个地方的过错是由丙公司一开始承担的,但是他如果证明完了我没有责任,他就免责了。
主持人:刚才张老师说了,戊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巳属于免责,属于正常的紧急避险。如果紧急避险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该如何做解释呢?
董坤:这个应该做适当的赔偿。
张洋:对,因为他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了。
主持人:这个案例我们就解析到这,我们进行下一个案例的分析。甲(19岁)从丁家的门口经过,乙(7岁)和其父丙也是从丁家的门口经过。甲看家狗正在睡觉,对乙说,你一块砖头去拍它的头,丙没有阻拦,乙遂照办。狗被打之后,暴怒,挣脱锁链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躲在迎面走来的戊身后,狗咬伤了戊,戊为此花去医药费900元。丙是否承担责任?
张洋:在这个案例里,丙是乙的父亲,是法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丙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道题里有很多地方明示的很清楚,比如说这时候甲跟乙说你去拿砖头拍他的头,这时候作为父亲丙来说,如果是正常人的话,应该阻止,这个时候他没有任何反应,小孩就去了,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丙是有一定责任的,或者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处理,我们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教唆侵权,有了一个规定,并且是把以前的进行了修改,说如果是帮助、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侵权的话,这种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要承担。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显然在我们的案例里,那么丙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我感觉一个正常的父亲不应该这样教唆,而是尽可能阻止的。
董坤:他应该尽到一个监护义务。
主持人:戊能否要求丁赔偿呢?
张洋:这里涉及到一个动物侵权。丁是作为狗的饲养人也好,管理人也好。如果是按照以前的我们《民法通则》的规定,丁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是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作为饲养人来说没有什么过错,狗也拴着呢,而且狗在睡觉呢,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侵权责任法》现在已经发生了修改,他说对于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作为受害人来讲,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同时他也可以向我们的管理人或者是饲养人要求他进行承担责任。那么在管理人在饲养人承担完相应责任以后,可以想第三人追偿,所以在我们的案例里,是可以向丁要求损害赔偿的。
主持人:董老师有什么补充的呢?
董坤:从我的专业民诉的角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问题。刚才张老师讲的很清楚了,戊无论要求未成年人的父亲,还是动物的饲养人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打一个比方,如果直接被咬伤的人戊,他直接要求告丁,或者告丙,那么法院能不能受理的问题。如果我告了一个明确的被告,有一个被告人我要告他,他是一个明确的,没有说我们所说的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这个时候我不能去法院起诉他,法院能不能受理的问题。这个地方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就规定了,如果你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够起诉的条件,就可以去受理。后面张老师讲的很清楚,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具体的责任由谁来承担,这里是一个明确的被告,而不是一个正确的被告,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他其实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这个时候是不是就错了呢?不是。也就是说如果你有一个明确的被告,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后面这个被告是不是正确的,这是实体法要解决的问题,而程序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首先我去起诉他,法院能不能受理的问题。因为很多同学搞不清楚,说这个人可能最后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应该受理。其实是不然的。应该是受理,具体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的过程中去解决。
另外告诉大家,很多同学考虑到这么一个问题,看到乙年龄7岁,就想到很多问题,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所说在这里跟大家谈一下。比如说乙有没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呢?有,这和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样的,生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诉讼法里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这个就和民法有一点区别了,我们的民事诉讼的为能力,有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和没有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这个地方和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民法中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在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这个地方大家要搞清楚。所以说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两种,第一种是有民事诉讼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诉讼能力的人,而没有限制的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人,这个大家要搞清楚。
主持人:下面请张老师把与刚才所涉及的案例,所关联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再详细的来解读一下。
张洋:关于《侵权责任法》结合刚才所涉及到的这些侵权的刑事和法条详细给同学们解读一下。
首先,过错推定责任的问题。之前我们理论界是有争论的,究竟过错推定是不是一种单独的规则原则,一直是有争论的。我们现在《侵权责任法》里已经将这个问题盖棺定论了,过错推定是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一种举证责任方式发生变化。那么这种情况下,同学们一定要注意,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其实是确定了三个规则原则,一个是第6条里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了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24条规定了一个公平责任原则,这个是我们整个《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这个是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刚才我们说到了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问题。如果是帮助叫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话,我们以前在《民法通则》148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这种情况下,如果帮助教唆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就是教唆人帮助人自己去承担。如果帮助教唆的是限制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作为帮助者教唆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却将这个完全改正了,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如果帮助教唆的是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先,如果他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条是把以前的民法通则第148条的规定废止了,这个同学们一定要注意。
第三,紧急避险的问题。紧急避险和之前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没有任何改变的,这一点同学们知道就可以了。
第四,关于机动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里把它进行了展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48条里说,机动车侵权的情况下,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其实就是76条,关于这一条,在05年的司法考试单选第12题里考到这个问题了。当时局统计,很多同学答错了,因为关于76条规定的是比较特殊的,规定两种情况。第一,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这是非常普通的侵权,就是按照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两个人有过错,两个人分担。最为有问题的是,如果是机动车还有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发生损害,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采用非常严苛的责任,无过错责任,谁来承担?机动车承担。如果说作为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我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作为我这个机动车驾驶人,我也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这种情况下,责任怎么办?很多人认为,依然已经到这个程度了,肯定就是作为行人来说自己承担。如果按照我们常理来想就是这样的,因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已经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我正常行驶,然后你非要横过马路,并且我也紧急刹车,但是没有办法,还是撞伤你了,通常理解应当由行人责任自负,但是同学们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作为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只不过他的责任是仅仅能够是减轻。05年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考的就是这个点,很多同学答错了。有同学问了,什么情况下,行人承担责任呢?很简单,就是故意的,车过来,故意撞上这个车,这样的情况下,行人自己承担,否则的话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都不能免责。作为这一条,同样是适用的,这是总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了不同情况,也进行了规定,我们在这也详细解读一下。首先租赁借用的情况,如果是租赁借用,这种情况下,首先适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由他来赔,赔完以后,不足的部分由谁来赔?注意,不是所有人赔,而是谁借用了,谁租赁了,是由谁赔。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我们已经进行买卖,也交付了,就是没有进行登记,怎么办呢?也是由谁进行使用谁赔,而不是由登记在谁名下由谁赔。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我出卖的车是拼装的,或者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说明出卖的人有问题,我买的人也有问题,那没有办法,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说这个车被偷了,被抢了,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是由保险来赔,保险赔完以后可以向偷的人进行追偿的。还有交通事故出完以后逃逸了,交通逃逸的情况下,首先如果是有保险的话保险赔,如果没有保险,或者说机动车是谁的不明确,我们有一个基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他进行垫付,垫付完以后,再去找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同学们这种情况,一定要详细掌握,因为他是我们侵权责任法里新增加的内容,并且每一种情况都有责任承担方式,容易成为司法考试的热点。
还有动物侵权,以前在民法通则里有一条规定了,现在我们把它展开了,之所以说展开,因为法律源于生活,对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解决,就是因为出现了很多饲养动物,尤其是饲养狗咬人的事件,尤其是烈性犬进行伤害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有所回应。从78条往后,一直到84条都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首先78条一般性的规定,如果致人损害怎么办?好,饲养人或者说管理人赔偿。那么79、80条规定了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只要是管理人、饲养人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说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如果造成损害怎么办?没有什么抗辩事由,你就要承担责任就可以了。
然后还规定了动物园的问题,动物园动物造成人损害怎么办?动物致人损害情况下,总体上来说,采取地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动物园的动物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动物园里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关于遗弃和逃逸的动物,它如果致人损害怎么办?这条法律的规定我觉得就没有规定,找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你想动物逃逸或者丢失,已经失散了很多年的动物,你从哪找原来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这一条一般掌握就可以了。最为重要的是83条,也是案例里涉及到的,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致害了,怎么办呢?之前规定了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那第三人赔就可以了,但是现在为了对受害人进行非常周到的保护,规定你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也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赔偿。当然管理人和饲养人赔偿完以后,有追偿权,可以想第三人进行追偿,对于第83条,同学们一定要牢牢掌握住,因为它属于把以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颠复修改,这也容易成为我们考试中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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