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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民法备考名师谈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4-25    

  一、突出基本制度的地位

  从宏观上来看,民法是一门有着极为严密体系的部门法,系统结构较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并且各法律制度间相互贯通。鉴于这一学科特色,必须突出基本制度的地位,要贯通各项制度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相关内容前后呼应起来,即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制度,从而形成完整的知识架构。为了把握制度之间的联系,考生必须以严密的逻辑、通过系统归纳的方法,在司考复习中总结出体系性的东西,积极建立相关知识的联系性。

  从微观上来看,对重要制度涉及的知识点考查日益精细化,这些知识点主要表现为:对于重要制度每年都会涉及(如善意取得制度;物保制度中的抵押权、质权),相对成熟的制度考得多(如无因管理制度;代理制度),还有就是针对现有制度的完善进行考查(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订立的程序)。具体体现在试题上的命题特色为:各个设问之间相互关联、互相渗透,多个知识点叠加在一个题目中,盘根错节,使得一个题目涉及民法的多个部分。因此在复习民法学科的过程中,绝不能孤立地掌握知识点,而是要形成知识脉络,在整体的大框架下再进行知识点的串联。

  二、强调基本理论的运用

  基本理论的重要性无须赘言,下面就民法命题特色谈谈具体要把握哪些理论性问题:

  其一,无法被法条覆盖的理论部分、而大纲作出掌握要求的考点。司考命题人对此青睐有加,常设置试题直接考查,如民事权利(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债的发生原因等。

  其二,理论与法条水乳交融型的考点。司法考试在考查相关法条时,常对其中所涉理论问题进行间接考查。以合同法为例,合同法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这就要求考生必须要结合债法及民法的基本理论去深入理解合同法条文的真正内涵,才能提高合同法及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形成重点法条的聚合

  我国尚没有民法典,由于相关法律立法思想相差悬殊,不同的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冲突(却没有废止);同时,不同立法性文件之中重复、交叉的地方又很多,在别的学科从不曾遇到这等尴尬。司法考试最重要的做题方法是“因题找法”,命题人到底考的是哪些法条,对于民法来说,找到这些法条恐怕要比其他学科更费周折。实际上,这来源于考生平日对法条的整合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法条群,即形成法条的集合,不妨把一个大的考核点当成“筐”,把之中涉及的所有法条集合在一起放进“筐”中串联起来,尤其不能忽视司法解释(司法考试发展的大趋势就是赋予司法解释越来越独立的地位)。上述方法能极大地锻炼考生的思维能力,可把不同的立法性文件的适用关系彻底弄清,二是对于重点法条,可用意思分解的方法,层层剖析,理解其深层内涵,以应对司法考试对重点法条的深度考查。在做题时,可用同样的方法分解题干的意思,提取有效信息,最终找到对应的法条。这种做题方法有赖于平日建立起的严密的推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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