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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体系思维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法律教育网  2011-05-03    

  一 司考民法的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一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民法体系中的四个总论集中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查的重中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之后,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后,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后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后,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后,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物权法体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上就是物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是对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共性的一个概括。

  3.债法总论

  虽然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种民法教材中都没有使用“债法总论”这一概念,但是,债法总论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比如,法学大师史尚宽的“民法全书”就包括《债法总论》一册。该书序言曰: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所谓的“债之通则”具体包括债的概念、要素、发生原因、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涵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大部分,这四部分的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

  4.合同法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共有八章,分别是: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以上八章适用于分则的各种有名合同以及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而且,在司法考试中,考点更多地集中于总则,对于分则,除了买卖合同,其他的有名合同都无法享受到每年必考的“待遇” 。

  二 民事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法律敎育网上公布的最近十年司考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时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自不待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向,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内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三 要件与后果(效果)

  从要件到后果是民法规范的一个基本思路,所谓要件,就是能够产生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所谓后果,就是该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具备什么样的法律要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行为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可以发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再如,权利人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就会产生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以上提出的司考民法复习中三点复习线索是以民法知识理论体系为纲要,考生朋友们在日常的复习备考中对此要举一反三深入理解,祝大家2011年司考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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