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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六)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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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商标权

  本部分知识点有实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历年试题较偏重于实体法内容,常见的考点有:商标标识的构成条件、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权的范围、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权的保护。今后两年的热点很可能在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评审机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善意销售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等修订的内容里。商标法的修改是三部知识产权法中幅度最大、涉及条款最多的,复习备考时应注意通读法律条文,掌握重点条款。

  一、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根据不同的标准,商标可分类为:

  1.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前者是指以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后者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2.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其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可以自行在市场上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情况下,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也称为服务标记。

  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个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权的取得


  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权,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备案。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意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主管机关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如果两个以上人同一日申请的,根据使用在先的事实决定商标权归属。

  申请在先以申请日为标准,“申请日”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其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2)自愿注册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将商标申请注册。但不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只是不享有专用权,也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标识必须是视觉可感知的标志,可以是平面的、立体的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禁止使用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禁止注册的标志: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程序


  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国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交纳申请费用。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便开始进行商标审查工作,整个审核程序包括审查,公告异议、核准几个阶段。

  凡商标局作出的决定,申请人或者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也可以是间接地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中。

  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以核准注册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禁止权


  意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张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应当提供合法的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被许可商标,保证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以及在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除了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合同之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5.商标的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并维持专用权的,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续展注册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注册没有次数的限制。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对有问题的已注册商标通过一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

 

  1.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不当商标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本身不具备注册条件,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予以补正。二是因商标注册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种有问题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具体地说,将他人驰名商标抢先注册、侵犯他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商号权而取得的注册、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抢先注册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均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予补正。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别不同情况有两种途径,对于违反绝对条件的不当注册,可由国家商标局依职权撤销,也可因任何人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当注册,应由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争议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
  请求撤销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在先。申请撤销的时间为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和争议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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