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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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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指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新生作品。常见的汇编作品如辞书、选集、期刊、杂志、数据库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五)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录像作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作品,众多的创作者都为作品作出了贡献。在尊重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需由法律确定谁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什么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形式。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期限为二年。单位的优先使用权是专有的,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特殊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谓特殊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列作品,即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科学技术作品。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工业实用艺术品设计、人物摄影、肖像制作、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受他人支配,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不能完全自由地进行表达。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并不意味着作品的著作权的转移,作品原件所有人只取得原件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除美术作品之外,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内容

  1.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对作品加以利用和处分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至16项对财产权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指明著作人对其作品具体的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3.著作权的行使和转移

  (1)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形式为许可使用合同,具体有出版合同、表演合同、改编合同、播放合同等。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些能够有效控制,如出版权,摄制权,有些则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如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作者很难掌握谁在演唱自己的作品,在哪里演唱,哪个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因此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著作权人畅通无阻的行使权利,这个机制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管理个人不能控制的那些权利,它向作品的使用者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再将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并且以该组织的名义对侵犯著作权的人提出法律交涉。《著作权法》第8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2)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的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类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与法人作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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