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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一)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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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本部分考察的知识点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权利类型和保护对象,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定和修改情况,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其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之一,知识产权是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识、信息等抽象物。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这里所要解决的一是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类型,受保护的智力成果范围如何划定;二是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

  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当前尤其应当注意WTO《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

  最后,以WTO《知识产权协议》为据图示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知识产权 版权 工业产权 创造性成果权 著作权 邻接权(相关权利) 专利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识别性标记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为了入世的需要,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

  (1)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有计算机软件。

  (2)专利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标权法律制度。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

  (4)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法律适用而言,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是由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而是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或者制定国内法,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加以适用。只有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才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我国加入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有两个应予注意,一个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条款都涉及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两个国际公约共同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按照公约的规定,可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国人,首先是成员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次,非成员国的国民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就著作权而言,只要其作品在该国首先发表;就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只要在该国有经常居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独立保护原则。这也是两个公约的共同规定。独立保护是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3.优先权原则。这是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给以申请人时间上的优惠。内容为:在某一个成员国提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在一年内(商标为半年)给予保留。此后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第二次申请就被视为第一次申请那一天提出的。享有这种优先利益的人为优先权人。

  4.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为,作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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