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讲义精华(二)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2-08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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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
本部分内容是一个完整的知识网络,由著作权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客体——作品和作品的传播形式,主体——作者和传播者,内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每一组成部分又有若干知识点。总结历年考试,本部分内容常考的知识点集中在著作权内容方面,如自然人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期限,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合理使用)等都是命题热点。另外对作品的含义和类型应给予适当注意,作品既是产生著作权的基础,又决定着著作权权利内容和期限,这一部分知识常与著作权内容结合起来命题,也有可能单独命题。
一、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含义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3条、第6条规定的作品类型如下: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符号表现的作品,例如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既可以是汉语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国文字。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以特殊语言表现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此一类作品并非指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而是指供表演所用的乐谱、剧本、舞谱、脚本等等。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
违禁作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依此规定,认定作品内容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有关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
2.不适于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5条列举了三项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并非缺乏独创性。但对它的考虑首先是促进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故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做的客观报道,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同时,在新闻传播中,居于首位的是保障社会成员获得新闻的权利,故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再者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不具备作品的条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人和作者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
1.作者
作者首先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是实际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身份是法律拟制的,以便于其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
认定作者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以署名为准。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相对人能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
2.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
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
3.外国著作权人
(1)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
(3)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演绎作品
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是一种创作方式,具体形式有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但不限于此。演绎作品主要有改编、译文、注释和评论、整理等。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行使
演绎创作所派生出来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作者的同意,其次,演绎创作时应当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要在演绎作品上标明原作品及作者,再次,演绎者的享有著作权仅限于演绎作品,而不延及原作品,因而演绎者不得妨碍原作者或其他人对原作品的利用。对第三人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须获得演绎者和原作者双重许可。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1.什么是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所谓合作是指直接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而不是其他性质的劳动,如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
合作作品按照其内部关系又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前者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合作作品,其中各位作者创作的部分可以辨认和分离出来。如声乐作品的词和曲。后者是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各位作者的贡献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如绘画、雕塑。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行使著作权应以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影响对合作作品整体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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