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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物权、债权、侵权、婚姻继承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李仁玉  2010-06-03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物权、债权、侵权、婚姻继承

  第一部分  物权、债权

  一、物权一般

  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第223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

  2、物权特征

  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例如房屋所有人自住房屋。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不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说物权是对世权,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人均为义务主体。所说物权是绝对权,不是说物权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物权人也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首先是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其次,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件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现实生活中的共有,并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而是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及以物的价值设立担保。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物的利用,是指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就物的价值设立担保,已成为现代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物之利益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效力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到底有哪些效力,学术界尚有分歧:(1)四效力说,即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2)三效力说,即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3)两效力说,即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而追及效力包含在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之中。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两效力说。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就物权间的优先效力而言,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2)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如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3)如果物权均进行登记,则先登记的物权优于后登记的物权,如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4)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则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发生冲突时,质权优先;(5)如果物权均不需要登记且均不占有,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无优先性问题,如多个不登记的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按债权比例受偿。

  就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言,主要体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破产程序和强制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承载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应予特别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是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为例外。

  【题例】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2008/三/9)

  A、甲B、乙C、丙D、丁

  3、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妨害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物上请求权,也称为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首先是请求权,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其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其三,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和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至于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例如第三人无权占有某项动产时,出让人转让其享有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是因为双方已经有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以此方法而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是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分离而单独让与。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BC)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难点辨析】

  返还请求权的限制问题,返还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返还占有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受到两项限制(1)合同限制,例如,甲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乙,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甲对乙也不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再如,在甲与丙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甲对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2)他人取得限制,如果他人已经合法取得所有权,则原所有人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他人合法取得即包括继受取得也包括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先占、添附。

  三、物权变动一般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权利,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物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生产、税收、没收、征收、罚款、国有化、添附、先占、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孳息。至于继承是否为原始取得,理论上存有争议,一般认为法定继承为原始取得,遗嘱和遗赠取得为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遗嘱继承和遗赠、互易。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和转移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他人因此取得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立抵押权,他人因此而取得抵押权。转移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民事行为的方式转移给他人,他人因此而取得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他人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题例】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2008/三/10)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指的物权变更是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如质权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相对消灭,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即物权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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