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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分章节讲义:民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席志国  2010-06-03    

  第一讲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公法、私法的区别

  主要区别:

  1、私法主体地位是平等;公法主体地位是权力服从

  2、私法保护个人利益;公法保护公共利益

  3、私法以自治为原则;公法是法律强制

  私法--广义上的“民法”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念

  1、功能指导立法

  2、法律适用

  3、演进法律

  4、类型平等自治的前提

  5、意思自治自治的核心原则

  6、诚实信用自治的界限

  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

  2、权利、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

  4、人格、身份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1、按内容:

  (1)人身权、人格权

  身份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2)财产权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3)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按作用:

  (1)支配权

  (2)请求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3、按效力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

  (2)相对权(对人权)

  4、按依从关系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5、按派生关系原权利

  救济权均为请求权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

  1、公力救济

  2、自力救济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自助行为

  六、民事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行为合法行为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2、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对绝对权的义务、侵害到绝对权

  4、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违反对相对权的义务

  5、自然事实事件例如:人之出生、死亡

  6、状态例如:时效的经过

  第二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能力制度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出生特殊问题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1、特征:平等

  2、终止:死亡特殊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3、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和劳动成年者

  4、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监护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5、责任能力有责任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

  6、无责任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失踪人救济

  (一)宣失踪告要件

  1、2年期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公告:公告期3个月

  4、后果设财产代管人

  5、配偶、父母、子女为代管人

  6、代管人用代管的财产清偿债务和其他费用

  7、撤销返还剩余财产

  (二)宣告死亡要件

  1、达法定期间:正常4年、意外事件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

  3、法院公告:1年、3个月

  4、后果财产发生继承、婚姻消灭、子女可以被配偶单独送养

  5、撤销财产全部返还,第三人合法取得不用返还;配偶尚未再婚的自动恢复、再婚的不得恢复;子女被送养不得主张无效

  第三章法人

  一、法人的分类法人私法人

  1、按成立基础:

  (1)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

  2、按是否营利

  (1)营利法人

  (2)公益法人

  (3)公法人

  (4)公司

  二、法人的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取得:

  1、成立(要件):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2、限制: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丧失:终止(事由)自行解散、破产、依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4、行为能力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设,财团法人不能设

  5、代表机关:必设机关

  6、监督机关:可设也可以不设

  7、后果:法人承担责任,自然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地位

  二、法律行为的类型

  1、法律行为依据效果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

  2、依据主体单方行为:抛弃所有权、免除债务、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3、(1)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行为

  (2)双方行为

  4、依据形式

  (1)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等

  (2)不要式行为:原则上都是

  5、是否交付标的物:

  (1)诺成行为(不要物):原则上都是

  (2)实践行为(要物):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6、是否具备原因

  (1)要因行为

  (2)不要因行为:处分行为、票据行为

  7、对价之有无

  (1)有偿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2)无偿行为:如赠与等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类型

  1、是否有瑕疵:

  (1)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2)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2、是否有相对人有相对人的对话的意思表示

  (1)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表示方式

  (3)明示的意思表示

  (4)默示的意思表示

  3、要件:

  (1)主观要件:

  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2)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恶意串通行为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非故意不一致错误(重大误解)

  3、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诈

  4、胁迫

  5、危难被乘(乘人之危)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特别要件:双方行为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1)要式行为具备法定形式

  (2)要物行为标的物的交付

  3、一般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无瑕疵

  (3)标的:可能、确定、合法、妥当

  4、特别要件附条件的:条件成就

  (1)附期限的:期限届至

  (2)处分行为:具备处分权

  (3)代理行为:有代理权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

  1、瑕疵效力

  有瑕疵的表意行为

  理由:行为能力欠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内容瑕疵违法、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权限欠缺无权代理

  2、无权处分

  (1)效力无效: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2)效力待定无效拒绝追认、相对人撤回

  (3)有效:经追认

  (4)可撤销:确定有效;放弃撤销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5)除斥期间届满:1年

  (6)溯及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通过法院)

  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附款条件

  (1)按效果:停止条件、解除条件

  (2)按是否发生:积极条件、消极条件

  (3)期限。按效果:始期、终期

  (4)按是否有确定日期:日期确定的期限、日期不确定的期限

  (5)代理。按发生: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按人数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6)按是否显名: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本人的介入权、相对人的选择权

  (7)按授权人:本代理、复代理

  (8)按是否有代理权: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有权代理

  第五章时效

  1、时效

  (1)取得时效:我国法律未规定

  (2)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

  (3)特别诉讼时效短期时效(1年):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毁损丢失、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4)长期时效:

  3年:环境污染赔偿

  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

  (5)最长时效20年

  2、不完成中止

  (1)事由: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

  (2)时间: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

  (3)效果:暂停计算,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4)中断事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提起诉讼

  3、类似诉讼之行为

  (1)仲裁

  (2)调解

  (3)破产

  (4)诉讼外请求

  (5)义务人同意履行

  时间:时效完成前的任何时候

  效果: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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