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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合同法讲义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政法英杰 钟秀勇  2010-06-03    

合同法讲义

  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

  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一点:(这一点在司法考试中一直具有重要性)。

  ①由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这一要求转换成要约的构成要件就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而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由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必要条款不同。司法考试仅涉及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并不考查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②在过去,一般认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有三:(a)标的物;(b)数量;(c)价款。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买卖的标的物、数量和价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就其中任何一项没有达成一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进而,买卖的要约必须包含买卖的标的物、数量和价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即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具体”,不构成买卖的要约,顶多为要约邀请。

  ③2009年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改变了这一点。该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④《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意味着:(a)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当事人就标的物和数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价款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除非当事人约定未就价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以外,当事人未就价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价款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或者通过合同解释予以确定。(b)买卖要约(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中,只要包含买卖的标的物和数量,即可认定该要约的内容“具体”。

  (Ⅱ)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对此需要说明者有三:

  1.拍卖:①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②竞价为要约(以更高的竞价为失效条件);③拍定为承诺。④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拍定虽为承诺,但拍定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成立。

  2.招标:①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②投标为要约;③定标(决标)为承诺(“开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定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3.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规定的,为要约。

  (Ⅲ)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1.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商品房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违反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 “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真题(2008-3-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Ⅳ)悬赏广告(★★★)

  1. 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如登报悬赏寻觅遗失物、悬赏寻找走失的儿童或老人、悬赏提供破案线索、悬赏举报仿冒商品、悬赏征求某项发明、悬赏某一科学发现。

  2. 悬赏广告的性质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追随台湾的立法体例,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悬赏广告合同。这样,在我国,悬赏广告就“暂时”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要约。

  (1)要约

  悬赏广告的要约,指以广告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广告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公法人亦得为悬赏人(如公安机关悬赏缉捕罪犯)。广告人死亡时,其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由继承人承受其权利义务。②悬赏应采用广告的方式作出,以文字登载于报刊或者张贴于街巷,或者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发布,或者于街头、乡村喊叫,均无不可。③悬赏向不特定人发出。所谓“不特定人”,指向多数人发出即可,向一定范围之内的人付出,亦无不可,例如学校面向全校师生征集校歌。④悬赏的对象为特定行为的完成。所谓“特定行为”应从广义解释,包括作为(例如送还遗失物)或不作为(例如刑满释放人员不再犯罪)。特定行为可以是为了公益(比如缉捕逃犯),可以是为了悬赏人自己的利益(如寻找遗失物),还可以不利于悬赏人者(如发现新发售产品的缺陷)。

  (2)承诺

  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为承诺。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之时,就是承诺生效之时,该承诺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更不以通知到达悬赏人为生效要件。该承诺属于以意思实现的方式作出的承诺,无需通知。关于对悬赏广告的承诺,需要重点强调以下三点:

  ①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特定行为时,除悬赏广告另有声明外,仅“最先”完成的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于后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不能取得承诺人的地位,无报酬请求权。

  ②不知悬赏广告而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这是为了消除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所具有之固有缺陷而采取的法律拟制技术,以求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来,悬赏广告既然被定性为要约,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人就不能作出承诺而成立合同。为了使行为人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于此场合,仍准用悬赏广告制度的法律效果,即,虽然不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仍赋予完成指定行为之人以报酬请求权。

  〖例一〗甲饲养的名贵藏獒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认出该藏獒,迁回送还于甲。

  此例中: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对甲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元。

  ③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亦可主张报酬请求权。

  在悬赏广告中,需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支付报酬的对价,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与悬赏人之间的悬赏合同原本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同样为了结果的妥适,为了使行为人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于此场合,仍准用悬赏广告制度的法律效果,即,虽然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仍赋予完成指定行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报酬请求权。

  〖例二〗巩俐饲养的藏獒走失,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元”。钟某8岁的女儿知道后立即开始寻找,钟某因担心耽误学业坚决反对,钟某之女不顾反对继续寻找,终于找到并送还巩某。

  此例中:钟某之女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3.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

  (1)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合同因广告人的要约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的承诺而成立,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支付悬赏报酬的义务。关于报酬请求权,重点强调以下两点:

  ①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a)仅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b)广告人已经对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广告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受领报酬者对最先完成之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例三〗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于3月1日、3月2日、3月3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

  此例中:①乙享有报酬请求权;②甲已经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不得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③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④丁最后完成解答,不能获得报酬的风险有自己承担。

  ②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分别完成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①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②广告人已经对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广告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受领报酬者对其他同时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之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例四〗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分别在各自家中于3月1日解答成功。丁最先通知甲,并领取报酬。

  此例中:①乙、丙、丁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实质上为连带债权。②甲已经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丙不得再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③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丙也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例五〗甲发布悬赏广告,声称:“解答此谜语者,奖励3万”。乙、丙、丁单独无法解出,于是戮力同心,共同攻克,终于协力于3月1日解答成功。丁背着乙、丙率先通知甲,声称自己单独解出,并领取报酬。

  此例中:①乙、丙、丁共同对甲取得报酬请求权;②甲已经向最先通知的丁支付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丙不得再请求甲向自己支付报酬;③乙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丙也有权请求丁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2)完成广告行为所获成果的归属

  除悬赏广告另有声明以外,完成一定行为的成果,如可取得一定权利的,例如专利权、着作权,该权利归属于行为人。

  〖真题(2011-3-5)〗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于2009年3月在《野生动物保护》杂志上发表声明,声称对拍得陕西野生华南虎照片者支付奖金10万元。不知该声明的甲于2009年7月1日在陕西丛林中发现野生华南虎并拍得清晰照片,16岁的乙见到声明后随即前往陕西寻觅华南虎,恰巧与甲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现华南虎,乙同时拍得清晰的华南虎照片。乙于2009年8月1日向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交付照片并领取了10万元奖金,甲得知后也请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支付10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无权获得奖金,因为甲不知该声明的存在

  B.乙无权获得奖金,因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C.给乙支付奖金后,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仍负有向甲支付奖金的义务

  D.甲有权请求乙向自己返还部分奖金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解析

  (Ⅰ)要约的生效和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不同形式的要约,生效时间具有差异:①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所谓“对话形式”,指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形式。②非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生效后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否则,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要约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与否悉由受要约人自由决定。受要约人决定承诺的,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承诺,并确保承诺于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又称承诺期间,指要约处于生效状态,受要约人可得承诺以使合同成立的期间。承诺须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间分为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

  (1)约定期间。要约单方确定或者缔约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间的,以此期间为要约的存续期间。

  (2)法定期间。没有约定要约的存续期间的: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所谓“即时”,指尽其客观上可能的迅速而言,应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作出承诺。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时承诺。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Ⅱ)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 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阻止要约生效,发生撤回的效力,撤销要约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的,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Ⅲ)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要约原则上可于承诺作出前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承诺无需通知,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撤销要约的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之前到达,自不待言。此外,撤销以广告方式发出的要约,亦可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以与作出要约相同的广告方式撤销。

  2.三种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如何理解?通说认为,要约人仍然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该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是要约被撤销,要约失效。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因此遭受信赖利益损失,要约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见,所谓“不可撤销”并非真的不能撤销,而只是可能为撤销付出代价。

  与通说观点相对立的观点认为,所谓不可撤销的要约,指要约人已经“放弃撤销权”的要约,因此,即使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也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要约不因此而失效,受要约人仍可承诺。这一观点与我国通说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符。可说是已经失去市场。大家可以大胆地依照通说观点理解。

  (Ⅳ)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一般发生在要约向特定人发出的场合。商业广告等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因部分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归于消灭)。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⑤拍卖中,竟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真题(2002-3-12)〗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真题(EQ2008-3-6)〗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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