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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
http://www.cer.net2001-01-01 00:00


  序言

  本职业行为准则的条例部分列明了每一位精算师都必须遵守的职业和道德标准。就如何解释和应用这些条例,本准则的注释部分为精算学会的会员提供了另外的解释、教育和建议等方面的材料。每一位精算师都必须熟悉职业行为准则、条例和注释并及时掌握有关的最新变更信息。

  职业诚实

  条例1 精算师的行为应该诚实,并且应有助于提高精算师的职业声誉,履行对公众的职业责任。

  注释1-1. 在本准则范围内,精算师通过精算职业判断提供建议、意见和看法,履行对公众的职业责任。

  注释1-2. 承认有罪、在涉及金融事务中有不当行为而被认为有罪、或者是犯有任何重罪的精算师均被视为违反本规范的条例1,并且应受到专业咨询纪律程序的约束。

  注释1-3. 精算师不应通过利用与第三方的关系,为委托人(即目前的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从第三方处获取非法的或是严重不恰当的利益。

  条例2 精算师应该提供诚实、严谨、娴熟的职业服务。

  注释2-1. “职业服务”指的是根据精算方法研究后提供建议、意见和看法,它还包括以精算师身份向委托人(即目前的和将来的客户或雇主)提供的其它服务。


  资格标准

  条例3 精算师只有在具备一定资格和达到相应的资格标准后才能提供职业服务。

  注释3-1. 提供职业服务时,精算师有责任了解该地区内适用的资格标准,并及时掌握这些标准的变化。例如,在美国执业时,适用美国精算学院(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ctuaries)颁布的资格标准;在加拿大执业时,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颁布的资格条件及各地方制定的具体规定。


  实务标准

  条例4. 精算师应该保证所提供的或由其指导的职业服务符合适用的实务标准。

  注释4-1. 提供职业服务时精算师有责任了解该地区适用的实务标准,并及时掌握这些标准的变化。例如,在美国执业时,适用美国精算职业标准委员会(Actuarial Standards Board)颁布的实务标准;在加拿大执业时,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颁布的实务标准。

  注释4-2. 如果对实务标准的适用性存在疑问,精算师应采用职业判断和适用的精算实务的普遍原则。


  责任通报

  条例5. 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该清楚地注明精算师对该报告的责任。

  注释5-1. 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该清楚地注明精算师本人提供补充信息和解释程度,或他引用其他资料用于提供补充信息和解释的程度。

  注释5-2.精算师对其所作精算报告负责,但对该精算师注明的引用其他资料来源不付责任。“引用其他资料”指使用这些资料而不承担对其责任。在精算报告中应对所有引用资料来源的范围作出说明。除了受适用的实务标准限制的或禁止的资料以外,精算师可以引用任何其他的资料来源。

  注释5-3. 任何一份书面的职业报告必须由对其负责的精算师署名签字。签字中也可包含精算师所隶属的组织名称,但精算师和组织各自的责任不受签字形式的影响。

  条例6. 精算师在提供职业报告时,应当注明使用该报告的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及精算师的服务范围。

  条例7. 由于精算师向委托人(即现在的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提供职业服务,精算师或精算师所在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服务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收入,精算师应该就这些方面向该委托人作出全面及时的汇报。

  注释7-1. 当精算师与精算报告的项目在财务上或组织上不独立时,精算师应向委托人告知有关的所有的实际关系。

  注释7-2. “间接的收入”指的是由于精算师提供职业服务而从各方面收到的,直接报酬以外的任何实际的收入。

  注释7-3. 受公司雇佣的精算师在多个地点提供服务时,要求说明向特定的委托人提供服务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入,而不考虑从何地获得这些收入。


  利益冲突

  条例8. 精算师不应该提供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职业服务,除非:

  精算师服务的公正性不会受到损坏;并且已经就冲突情况向所有已知的利益受影响的“直接使用者”汇报;并且所有已知的“直接使用者”已经明确表示同意该精算师提供服务。

  注释8-1. 精算师服务的“直接使用者”指的是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且可以与精算师就资格、工作和建议问题进行直接交流的委托人(即现在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

  注释8-2. 如果精算师知道“直接使用者”的利益同与精算师工作相关的其他方的利益之间有重大冲突,精算师应该向“直接使用者”说明这些冲突。精算师同时还应在相关的精算报告中给出合适的披露或限制条件。


  工作成果的控制

  条例9. 当精算师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成果可能被用于欺诈、违法或逃避法律责任时,该精算师不应提供职业服务。

  注释9-1. 精算师准备的材料可能被另一方使用并影响第三方的行为。精算师应该认识到这些材料被错误引用、错误解释或其他错误使用的风险,应该采用合理的步骤来保证材料是清楚的、公正的陈述,如本准则条例5所规定的,该精算师保证对该材料负责。


  保密

  条例10. 精算师不应该向另一方透露通过向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提供职业服务而获得的机密信息,除非获得该客户或雇主的授权或者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求这样做。

  注释10-1. “机密信息”指的是与精算师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有关的,在公共场合不能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所有权性质的信息,法律禁止报告的信息,或精算师有理由相信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信息。


  礼貌与合作

  条例11. 精算师提供职业服务时应该有礼貌,应该为了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的利益与他人合作。

  注释11-1. 精算师之间在选择假设条件和方法时,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讨论,不论是在精算师之间直接进行,还是体现在精算师对其他精算师的工作进行评议后呈交给委托人的报告中,都应该客观而礼貌地进行。

  注释11-2. 精算师在工作或雇佣过程中可能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即如果向委托人推荐不同于其他精算师意见而作出的备选意见,并解释支持这个备选意见的因素,以及采纳该备选意见将能满足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本准则中任何条例都不能妨碍精算师向委托人推荐这个备选意见。

  注释11-3. 委托人有自由选择专业咨询人员的无可争辩的权利。精算师可以向任何提出要求的委托人提供服务,即便已经有其他精算师就同一事务向该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如果精算师受到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邀请,而该精算师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其他精算师就同一事务已经提供了或正在提供职业服务,那么慎重的作法是,该精算师应向其他精算师咨询以便更充分地完成委托,并作出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本准则的情况。

  这位预期新聘或增聘的精算师应该就这类咨询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委托人同意后,原精算师可以因为整理和移交相关信息而索取合理的报酬,这些相关信息包括相关数据、工作论文和文件。该精算师不必提供具有所有权性质的项目,如计算机程序。


  广告

  条例12. 当精算师知道或应该知道有关精算服务的广告或商业推销行为是错误的或有误导作用时,他不应参与这类活动或广告。

  注释12-1. “广告”包含了无论通过何种媒介的包括口头交流在内的所有信息传播过程,导致可能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个人或公司决定是否需要精算服务或者是否选择某个特定的个人或公司提倡精算服务。


  头衔和称号

  条例13. 只有在精算组织的授权下,精算师才可以使用该组织的成员头衔和称号。

  注释13-1. “头衔”指的是精算组织给予的在该组织中与特定位置相应的任何头衔。“称号”指的是在精算组织内特定的成员身份。


  附带义务

  条例14. 精算师如果知道有明显的、未解决的、严重的违反本规范的情况存在,则该精算师向适当的专业咨询和纪律机构汇报,除非汇报将导致泄露机密信息或违反法律。

  注释14-1. 严重违反本规范不是指这种情况很轻微、不影响结果、或者只影响形式,而是指违反情况很严重,对委托的结果产生了影响或影响到一个情况的特征。

  注释14-2. 除非法律禁止或精算师处于与其他一位或几位精算师的竞争环境之中,一旦该精算师知道了明显的违反本准则的情况存在,该精算师则应该迅速采取以下步骤:

  如果合适,应该与其他一位或几位精算师进行讨论;如果必要,应该同意采取一系列行动以保证明显的违反情况得以解决。

  如果(a)不合适或者不成功,精算师则应该将明显的违反情况提交相应的调查机构。例如,如果导致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则该精算师应该将该情况提交给精算咨询和纪律委员会;如果导致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发生在加拿大,则该精算师应该根据加拿大精算学会制定的程序处理。

  条例15. 如果精算师或精算师的代表收到经相应的专业咨询和纪律机构授权的个人寄发的,为可能违反本准则的情况了解信息或寻求帮助的信件,则应该迅速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条例16. 精算师无论何时提供职业服务,都应该遵守本职业行为规范。

  注释16-1. 法律和法规可能规定了精算师的义务。当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与本准则发生冲突时,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应该优先考虑。

  注释16-21. 如果在加拿大提供职业服务,则适用加拿大精算学会制定的规则。

  注释16-32. 如果在墨西哥提供职业服务,则适用Colegio Nacional de Actuarios制定的规则。

  1 本条注释在1993年10月17日由北美精算学会理事会通过。

  2 本条注释在1995年1月9日由北美精算学会理事会通过。

  * 本职业行为准则在1993年5月18日由北美精算师学会理事会通过。

  原文资料由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精算部提供。


  摘自精算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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