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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你应该主动争取
http://www.cer.net2001-11-05 15:05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绍梅
  刘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虽然在劳动合同里写明了工作5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在她向领导申请休假时,却遭拒绝,上司明白告诉她:要想休假,只能按事假处理,扣发当月津贴。并说天下哪有免费午餐?

  小刘很生气,带薪休假本是合同中的明确条款,为此竟遭领导的一顿训斥,她很想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事后一想,又不是少给了工资,就这么几天假,值吗?申请仲裁虽然似乎是出了口气,但可能也没法再在单位干了。这样岂不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据了解,有不少企业与小刘的上司一样认为,企业不可能提供带薪休假这类的“免费午餐”。这使得不少劳动者的这一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在现实中,却很少有劳动者对此权利提出主张。记者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虽然有不少劳动者就节假日加班工资提出仲裁,但就带薪休假问题却至今没有接到仲裁申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为什么却不愿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小刘的想法恐怕就是答案。

  对此,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张晓涛认为,这说明目前劳动者自身对休假这一权利的重视程度很有限。在国外,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受到侵权,会非常主动地捍卫这一权利。而国内劳动者还经常以“工作上挤不出时间”、“领导不休假,自己不好意思休”为理由主动放弃,这些理由看上去很敬业,却是对带薪休假的误解。这造成在休假被打了折扣或被“牺牲”时,劳动者自身却不以为然。而且,在他们工作中,劳动者对自身权利不以为然的情况并非仅限带薪休假问题,因此,他提醒劳动者应主动维权.。

  当然,造成带薪休假名存实亡除了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以外,确实还有制度上的原因。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宋东分析说,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比如北京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5年以上,可以享受7至20天不等的年休假,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因为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尤其在一些中小型的三资、私营企业,推行带薪休假难度更大。就企业自身而言,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一些工种专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企业有不少的顾虑。

  宋东还说,当然,从理论上讲,带薪休假符合国际惯例,人们利用带薪假期充分休息,或是安排度假旅行,这在某种程度上还能拉动消费激活经济,可以说是件多赢的好事。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措施,解决好企业的实际困难,不然,职工的维权也将会受到很大阻力,并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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