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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费升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http://www.cer.net2004-12-01 15:34劳动法苑laodong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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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1999年到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双方签定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11月,我向单位总经理递交申请报告,要求公司批准我报考自费研究生,单位人事处开出介绍信,同意我报考。今年4月我收到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新上任的总经理却不同意我上研究生,理由是双方合同没有到期。请问,我是否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田亮

田亮读者:
  本律师可以明确答复你,你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公民接受教育是公民法定义务,我国《宪法》对此明确予以规定。进入高等学校而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当然,这是有条件的。
首先,劳动者报考高等院校时,必须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若不经协商擅自报名,是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若是同意劳动者报考,则一经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销,否则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报考,是附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一经成熟,解除合同即应生效。

  其次,劳动者必须是通过考试而取得深造的机会。若用人单位同意报考,但劳动者没有通过考试,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合同。强调"自费"考入,是与用人单位委托有关院校培养相对而言的,劳动者委培上学,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不得自行解除。因此,你单位不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自己义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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