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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至子公司后还要遵守原来的服务期协议吗?
http://www.cer.net2004-12-07 16:21劳动法苑 作者: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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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今年2月,公司为我进行了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到2008年3月止,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30000元。2003年8月,公司将我调至集团下的一子公司,但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我的四金也是由该子公司为我缴纳的,该子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由于该子公司管理混乱,今年11月,我向一家跨国公司应聘并被录用,但新公司要求我下周即来上班,现在我想提出辞职申请,请问:我能够立即走人吗?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读者:李艾

李艾读者:

    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你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但该公司已于2003年8月将你调离至子公司,而你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在法律上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因此从这一时刻起,你与该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解除。你与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既然你与集团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你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未有任何合同承认原劳动合同的效力,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因此这份劳动合同当然不能成为约束你与子公司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合同。原劳动合同对你与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约束力。你与子公司又未对服务期及违约金有任何约定,因此你也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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