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研发展|教育资源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会 >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 政策大纲 >
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
http://www.eol.cn2006-03-24 17:34财考网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除特殊规定外,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多样,途径主要有: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七节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分类信息:
. 北京人事考试网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中国财政部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中国审计网
. 上海市审计局
. 和讯网
. 经济日报
   
   
中国教育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eol.cn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020165号
版权所有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Mail to: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