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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及答案
http://www.eol.cn2006-07-17 14:43中国教育在线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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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答案

一.(共14分,每题1分,有两个空格的,每一空格0.5分)
1.14 18 2.不能抗拒 不能预见 3.减轻 免除 4.被代理人 机关 团体
5.组织 领导 共同犯罪 7.二年 三年 8.自动 如实 9.重 从重 10.传授犯罪方法 11.16 18 12.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 13.驱逐出境 14.构成犯罪 间接

二.(共20分,每题1分)
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错 7.错 8.错 9.对 10.错
11.错 12.错 13.对 14.对 15.错 16.错 17.对 18.对 19.错 20.对

三.单项选择(共26分,每题1分)
1.B 2.C  3.C  4.C 5.B 6.A 7.D 8.B 9.D 10.C 11.A  12.A  13.C 14.D 15.B 16.C 17.D  18.D 19.D 20.C 21.A 22.A 23.B 24.A 25.B  26.C

四、(共15分,每题3分)
1.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说明:每一要点为一分,个别文字不一致,表达确切仍可得分。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一般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说明:每一提问为一分,个别文字不一致,表达方法有异,但内容确切仍可得分。

3.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
说明:答案中的每一条件为一分。评办办法同第2题。

4.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证的人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说明:答案中不能作证的三种人为2分,两个"不能"为1分。评分办法同第2题。

5.按照《决定》规定,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新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酌情给分)

五、(共25分,每题5分)

1.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要点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要点之二);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要点之三)。
说明:本答案要点之一为1分,要点二、三各2分。个别文字不一致,表达确切的仍可得分。

2.马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脱逃罪、惯窃罪、投机倒把罪、妨碍公务罪。
说明:每一要点(一个罪名)为1分,评分办法同第1题。

3.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从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本案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说明:答对前一问的给3分,答对后一问的给2分,评分办法同第1题。
4.被告人构成抢夺罪。因为他是乘人不备,抢夺了数额较大的私人合法钱财。
说明:答对了抢夺罪的得3分,分析了原因的给2分。
5.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点在乙县,应当在乙县起诉;本案是轻微的刑事,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鲁某应到乙县人民法院自诉;被告人是肖某;鲁某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说明:本题有四个提问,前三问各1分,后一问为2分,评分办法同第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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