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之《法理学》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 2007-04-24 大 中 小
【总体对照】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总体上的变化有两点:第一,2006年的大纲是在每一个部门法的最前面提出对该部门法的基本要求,而2007年大纲则删除了对该部门法的总体要求,而是在每一部门法的每一章内容的前面具体针对该章的内容提出基本要求,这样提出的基本要求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考生可以对照每一章的基本要求检验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该章的内容;第二,2007年大纲在每一部门法的后面都列出了对于该部门法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目录”,请各位考生务必要注意每一部门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最新颁布的那些法规。
【内容说明】
由于今年大纲在体例上修改较大,律政教研团队在这里不再对新提出的“基本要求”进行罗列,下面给大家总结的是具体考点的变动和新增补的法律法规。
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删除:法律职业和 法的定义(删除: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删除: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新增: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删除:法的渊源的分类、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新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新增: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新增:《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新增: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删除:法律推理的类型) 新增:演绎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辩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二节 修改:将“法的历史发展”改为“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删除: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新增:法的发展的阶段 法的发展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五节 修改:将“法治理论”改为“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新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考点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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