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解析:法的价值冲突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三校名师 2008-07-14 大 中 小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科目,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而法学的所有分支学科几乎都与法理学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关联,有鉴于此,该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具有独特的地位。司法考试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08司法考试
c、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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