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福利待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8.08.28

【实施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1988〕47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为适当解决部分来华定居专家反映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困难,经有关部门研究,国务院同
意对今年一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
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88〕6号)作一些修订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来华定居专家在第一次确定临时工资后,其职务的聘任、晋升和工资的调整,同国内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来华定居专家,在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增发一定的生活津贴(人民币)。增发的标准为:担任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
一百元;担任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八十元;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每月五
十元。

  三、来华定居专家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以其工资为基础计发的退休金,仍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其退休前实际领取生活津贴数额的85%发给。

  四、来华定居专家由于某种情况遇到特殊困难时,专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实际
出发,采取临时性补助办法或其他措施及时给予帮助。

  五、来华定居专家中从台湾、港澳出国留学毕业的人员,可按照对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
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
规定。人事部和各级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就业法规库